别误读教育部“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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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8日17:15 沈阳今报 | ||
李克杰 6月26日今报观察的“视点”组评———不再“败坏”,有人认为,“不应该由此就不再采用道德评语,大学绝不能淡化或退出‘道德评价’的管理体系。勉强进行这种改进,将对大学的管理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笔者对此观点有不同看法,因为,从报道提供的只言片语中,我丝毫也读不出“取消道德评价”的意思,得到的仅仅是取消标准失范、界限模糊、带有极大主观性色彩的“道德败坏”评价的消息。同时,有人认为这将会带来“不堪设想后果”的判断简直是杞人忧天。 其一,许多人对“新规”的理解存在片面性。笔者的理解是,对大学生行为的最低评价是“法律评价”。因为新规修改的缘由和焦点是,按照原来的规定,大学生怀孕、作弊常常被定性为“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加以开除。“开除”的含义是相当明确的,即它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这恰恰是宪法赋予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法理上讲,公民法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绝不能单凭一个“道德评价”行事,而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 其二,人们对高校管理制度存在模糊认识。高校与社会一样,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是一个严密体系,既有法律的,也有道德的,还有学校内部自治的管理制度。取消“道德败坏”评价并不等于取消“道德评价”,也不等于取消道德规范,更不等于从此取消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评价。《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其三,人们对高校的权力构成也存在模糊认识。高校是一个既享有法律法规授权、又享有一定自治权的教育事业单位。它首先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它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学校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高校还有权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对学生的各种行为(包括思想品德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但必须与相应法律接轨,而不应法外施治。对一般的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学校完全可以选择“开除”“勒令退学”以外的其他处分进行处理。 总之,教育部“新规”尽管还没有“露面”,但取消“道德败坏”评价,转而采取“法律评价”,这是一个重大进步,是依法治教的重大步骤,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人们不必大惊小怪,更不必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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