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端找理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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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01:35 《法律与生活》杂志 |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经表决全票通过决定,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这一决定为中国与东盟双方于10月正式签署加入该条约,在法律程序上作好了准备。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加入此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的议案中说,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的内容与中国法律不相抵触;加入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有 条约的宗旨是“促进该地区各国人民间的永久和平、友好和合作,以加强他们的实力、团结和密切关系”。缔约各方在处理相互间关系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各国的民族特性;二、任何国家都有免受外来干涉、颠覆和制裁,保持其民族生存的权利;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五、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六、缔约各国间进行有效合作。 条约规定了缔约各方应当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彼此间出现的争端,并规定了在通过友好谈判无法解决争端时将由缔约各方成立一个由部长级代表组成的高级理事会关注和处理争端或局势。 条约还规定了缔约一方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参加旨在对另一方的政治经济稳定、主权和领土完整构成威胁的任何活动;缔约各方应当努力发展和加强睦邻合作关系,并应当促进经济、社会、技术、科学和行政管理领域的积极合作。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于1976年2月24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订立的,东盟当时所有成员国,即: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新加坡均签署并批准了该条约。此后,为使东南亚以外的国家加入条约,东盟先后于1987年12月15日和1998年7月25日对条约进行了修改,分别形成了第一修改议定书和第二修改议定书。截至目前,又有东南亚的文莱、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和该地区以外的巴布亚新几内亚相继加入了该条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条约时说,中国成为东南亚地区以外第一个加入条约的大国,将使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得到进一步提升,中国和平与稳定的周边关系将得以进一步巩固。与邻为善以邻为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以绝对多数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从而为中国与东盟双方于10月正式签署加入该条约,在法律程序上铺平了道路。 这项以“促进该地区各国人民间的永久和平、友好与合作,以加强他们的实力、团结和密切关系”为宗旨的条约是东南亚国家联盟于1976年2月在印度尼西亚的巴厘订立的,两个修改议定书的制定则是为了使东南亚以外的国家可以加入条约。条约是东盟基础性政治文件,被视为东南亚国家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对条约的宗旨和原则及相关条款表示赞同。自1998年以来,东盟多次表示希望中国作为该地区以外的大国第一个加入条约。 东盟是中国的友好近邻和重要的合作伙伴。中国和东盟各国都十分重视维护和发展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坚信这种关系的发展对双方以及本地区的安全、稳定与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中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表明中国与东盟的政治关系大幅度提升,政治互信进一步增强,中国与东盟关系的发展上了一个新台阶。中国领导人倡导的“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外交思想在中国与东盟关系上再一次得到体现。 1997年12月,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发表了联合声明,决定建立面向21世纪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双方一致同意将《联合国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公认的国际法作为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近几年,中国与东盟关系进一步深化,互利合作不断增强,经济交融日益紧密,合作越来越富有成果。双方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建立自由贸易区;双方发表了《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开辟了新的合作空间;双方还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就和平解决争议,开展南海合作达成共识;今年4月,双方领导人就非典型肺炎问题举行特别会议,开辟了双方合作的新途径;在本月中旬在金边举行的中国与东盟外长会上,双方就中国作为第一个域外大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达成共识,双方将于今年10月正式签署这一文件。 中国与东盟在加强地区合作、促进地区和平与发展上具有广泛的共同利益,合作前景十分广阔。新一届中国领导人多次强调,中国将更加积极地参与区域合作,努力实现与周边国家的共同发展。中国已成为东盟与中日韩(10+3)、亚洲合作对话(ACD)等地区合作机制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国将继续支持本地区逐步建立完善的贸易与投资框架,最终形成物资、人员、技术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以积极、开放、包容、合作的态度支持亚洲多层次合作机制齐头并进发展,调动各种有利因素,不断增强合作基础,扩大参与范围。 随着中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人们有理由相信,中国与东盟各国关系将得到进一步的全面发展,中国和平与稳定的周边关系将得以进一步巩固,中国与东盟的友好合作与共同发展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及两个修改议定书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28日通过决定,批准我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及其两个修改议定书,这一决定为中国与东盟双方在今年10月正式签署加入该条约,在法律程序上铺平了道路,也将使中国成为东南亚地区以外第一个加入该条约的大国。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于1976年2月24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东盟第一次首脑会议上签署的。条约的宗旨是“促进地区各国人民之间永久和平、友好和合作,以加强他们的实力、团结和密切关系”。条约规定,缔约各方在处理相互间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各国的民族特性;任何国家都有免受外来干涉、颠覆和制裁,保持其民族生存的权利;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缔约各国间进行有效合作。迄今东南亚10国已全部加入这个条约。 1987年12月15日,《第一修改议定书》在原《条约》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条约》的第18条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内容分别为:“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该条约和“但是,加入本条约的东南亚以外任何国家只有直接涉及以及需要通过上述地区程序解决的争端时,才适用”第十四条第一款。 1998年7月25日,东盟外长在马尼拉签署了《条约》的《第二修改议定书》,内容为:将《条约》第十八条第三款中“东南亚以外的国家,经过东南亚所有缔约国及文莱达鲁萨兰国的同意,也可加入”修改为“经东南亚所有国家,即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同意,东南亚以外的国家也可加入”该条约。从而使非东南亚地区的国家也可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均据新华社北京6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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