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签署第四、五、六号主席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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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01:47 石狮日报 | ||
据新华社6月28日电 国家主席胡锦涛今天签署了第四号、第五号和第六号主席令。 第四号主席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号主席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 第六号主席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这部法律对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除外。这部法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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