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被缴可申请复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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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05:08 天府早报 | ||
据新华社电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为配合《办法》的实施,人民银行将从6月29日至7月5日在全国开展“反假币宣传周”活动。 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民银行已将反假币宣传教育专题片光盘分发到各分支机构,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掌握第五套人民币的大众防伪措施,增强对真假人民币的识别 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和外币。制造、贩运和故意使用假币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假币收缴与鉴定涉及广大公众利益。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业务机构在办理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办法》还规定,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享受其无偿提供的货币真伪鉴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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