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依法行政又出新规未经公告执法无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06:20 深圳商报 | ||
【本报讯 】(深圳商报记者张惠屏陈晓薇)我市依法行政又出新规,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市政府公告的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实施执法活动,未经公告或者超越公告的职责和权限范围的执法活动无效。这是记者从最新出版的《市政府公报》获悉的。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行政执法主体 《管理规定》指出,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进行公告。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都必须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后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分立、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合并、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变更、行政执法依据变更、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变更等5种情形之一者,必须重新提请审查和公告。 《管理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和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在委托期间不再行使已经委托给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权。 《管理规定》强调,市法制工作部门发现未按本规定批准公告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责令该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停止实施执法活动。对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机构或者组织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执法主体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名录。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张惠屏陈晓薇
两性学堂--关注两性健康 学习两性知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