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身份证时间将缩短一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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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08:47 每日新报 | ||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与原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身份证的时间为三个月相比,这次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时间为六十日,缩短了一个月。 对交通不便的地区,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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