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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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09:07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郭晓莹梁爽】本报向市民征集“霸王条款”的活动在本市引起了更为强烈的反响。昨天,旗帜律师事务所的刘洪杰律师、正奇律师事务所的杨浩律师、渤海律师事务所的赵明勋律师和理铭律师事务所的盛春生律师纷纷向本报表示,作为法律工作者,他们愿意全力支持本报这项活动,坚决抵制“霸王条款”,免费为受到商家“霸王条款”侵害的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 作为消费者,您如果遇到过商家“霸王条款”的侵害,可以告诉新报,本报记者将联系这四家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咨询。 条款不能违反公平原则 据正奇律师事务所杨浩律师介绍,格式条款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反复使用;第二,不是合同双方共同来制订的,而是由制订者单方制订。这种格式条款目前在国际上被普遍使用,它与当今快节奏的生活方式相适应。它的弊端是制订者为了维护单方面的利益,容易制订出违反法律、违反公平原则的内容,具体表现为侵害另一方权益。因此,很多格式条款都是违反公平原则的“霸王条款”。 旗帜律师事务所的刘洪杰律师认为,“霸王条款”是制订者利用自己的行业优势地位做出的对自己有利或是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条款。它强迫对方接受,具有强制性,它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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