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病情买保险赔偿要求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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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09:07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张北通讯员刘虹景新】购买了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的原告,住院并实施手术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却被保险公司以“隐瞒旧疾投保违反合同”为由予以拒绝,原告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原告又提起了上诉。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原告(上诉人)隐瞒病情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及诚实信用原则,因而驳回了上诉请求。 法院经调查认定,原告于2000年2月曾因疾病入院做过手术,后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还本定期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4万元,合同还约定,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书中的各项内容,不得故意隐瞒或不如实告知,否则在知悉有告知不实的情况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不予赔偿。在投保书健康情况一栏,原告隐瞒了自己曾患病住院的情况。一年半后,原告住院并实施手术。此后,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保险公司经调查,拒绝赔偿。原告于是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投保时隐瞒病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保险法》规定了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保险活动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体现。本案中,原告在签订投保书时,对保险公司询问的健康情况所作的回答与事实不符,并未将其曾入院治疗疾病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被告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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