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港口管理纳入法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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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10:55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6月28日讯(记者梁士斌)在经历了十几年的法律空白后,我国终于有了一部规范港口管理和经营的法律。今天,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的第五号主席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这是我国行政管理和交通运输事业中的一件大事。它表明,我国港口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 目前,我国港口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由于机制不顺,我国港口岸线资源缺乏统一 截止到2002年年底,全国已有各类商港1460多个,拥有各类生产用泊位33400多个,货物吞吐量达到26.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到3700多万标准箱。外贸吞吐量达到6亿多吨,为我国对外贸易量的85%以上。因此,港口的运行状况直接对我国经济、社会以及对外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港口法确立了我国港口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并实行政企分开的行政管理体系,这个管理体制的核心就是政企分开,多家经营;“一港一政”,统一管理。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交通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责任,体现了政府部门主要履行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的职能。港口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按照市场法则,公平竞争。 港口法确立了政府通过对港口规划、岸线管理、合理布局,保证港口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制度;确立了多元化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建设和经营港口的制度;确立了港口业务经营人的准入制度和公开、公平的竞争制度;确立了港口基础设施的保护制度;港口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对危险品运输安全作业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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