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居民身份证制度意义重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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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10:55 法制日报 | ||
本报评论员 昨天,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现行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我国居民身份证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5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确立了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制度;1999年10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将公民的身份号码作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号码也由原来的15位升为18位。2001年6月,国务院决定换发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对原来的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如何总结经验教训,在居民身份证条例的基础上,吸收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对现行制度加以规范和完善就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应运而生。 与原有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这次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制度做了更完善的规范: 首先,在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中,该法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放在了核心的地位,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一,该法从实际出发对身份证的发放范围作了调整,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当依法领取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依照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二,对使用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情形在法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要求公民出示身份证证明身份;三,法律对身份证的查验、扣留作了严格限定。该法规定,只有人民警察在特定的情况下,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该法还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留居民身份证。只有公安机关对依照刑事诉讼法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公民,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四,该法更加重视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在法律责任条款中,还专门规定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在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中,该法体现了行政管理观念的转变,即身份证制度正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对于立法机关而言,在制定法律时有一条基本原则,即立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就该法而言,就是身份证管理机关与身份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问题、身份证查验机关与身份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问题。该法中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对行政机关而言便体现为相应的责任与义务,便意味着公民可以要求身份证管理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或救济。这一点在很多法律条文中都得到了体现。 公民的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事关每个公民,因此,这部法律与我们每个公民都休戚相关;而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看,国家管理的全部系统几乎都与居民身份证有联系,税收、社会保障、福利等都是如此。因此,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制度的了解也就不只是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的事,国家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认真学习和遵守这部法律。我们相信,居民身份证法将在我们未来的生活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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