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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冰之旅:期待解决困扰律师界的会见当事人难的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11:15 黑龙江日报

  近日,一份由省人大代表、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泽林起草并提交的《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至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核。此举被视为我省律师界依法维权的一次破冰之旅,其目的是解决困扰律师界多年的会见当事人难的问题。

  001号人大代表建议

  2003年年初,刚刚当选为省十届人大代表的李泽林律师就开始筹划他期待已久的“变法”。

  “这件事我5年来一直在奔走呼吁,现在人大代表这一身份更为我提供了便利。”23日,李泽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我不以自己人大代表的身份推动这项变革,我就对不住身后的成千上万名律师的期望,也愧对人民赋予的这份权力。”

  李泽林的社会职务是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他是第一位从黑龙江省律师界选出的人大代表,这让他的肩上有一种紧迫的使命感。

  4月23日,一份由李泽林起草的《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的建议》(以简称《建议》)被提交到省人大。建议的核心内容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律师的会见权和取证权。

  “这是一份沉甸甸的建议。”一位人大代表对此评述:“建议一旦通过,改善的不仅是律师的执业环境,也意味着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更有力的保障。”在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李泽林的这份人大代表建议被列为“第001号”。

  李泽林要“变”的法是1988年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实施的《黑龙江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部出台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的《规定》当时对加快我省的民主建设、依法保护律师执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李泽林说:“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进程的加快,法律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十余年来新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定》已不能完全体现、反映、规范现实情况,有必要结合我省的实际修改,充实《规定》的内容。”

  李泽林在《建议》中说:“我自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后,先后走访了省内五十余家律师事务所,通过省律师协会召集省内较有影响的律师同行,也个别征求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政府有关其他部门,对怎样保障律师依法执业问题作了调查,发现省内律师执业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的干扰,突出表现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难;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涉及向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调取证据难的问题。”

  李泽林认为,这“两难”的存在已严重影响到黑龙江律师的执业环境。“不修改细化《规定》,许多法律赋予律师和公民的权利就无法落实。完善和修改《规定》已是当务之急。” 提前介入的尴尬 “我现在最不愿接的就是刑事案件。”哈尔滨市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茂林说:“要见一次犯罪嫌疑人太难了。”

  2003年年初,王茂林代理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王某突然被哈市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当天得到消息后,就赶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当事人,但被公安机关拒绝。此后我又多次来到看守所要求会见,直到一个多月后才被允许见上一面,还不允许单独会见,时间只限半个小时。”王茂林说:“王某共在看守所呆了128天,超期羁押三个多月,期间公安机关五次以诈骗罪向检察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均因证据不足被退卷。我也多次要求与王某见面,但直到128天他被取保候审后才第二次见面。”

  王茂林说:“这种情况太多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提前介入的权利在现实中很难得到保证。”

  与王茂林有着相同感受的律师不在少数,会见当事人难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我有一次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等公安机关批准足足等了五个多月,从拘留转为逮捕也没见到人。”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生说:“后来委托我办案的犯罪嫌疑人家属对我丧失了信心,认为我这个律师不称职,解除了合同,其实律师也是有苦难言呀。”

  依照《刑事诉讼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律师有权在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后48小时及被第一次审讯后会见。

  而在现实中,在侦查阶段不少司法部门自行规定律师会见要经过层层批准,而且对律师会见的时间、内容、次数都作了严格限制。甚至有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只能会见两次犯罪嫌疑人,每次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会见时不能谈及本案的案情。

  据了解,律师在提前介入后常碰的“钉子”是:“无法安排”、“承办人忙不过来”、“要研究研究”。“可以想象这种条件下的提前介入,律师充其量仅是代当事人家属探望一下犯罪嫌疑人,无法收集证据,也无法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提供任何的法律服务。”王文生说:“如有律师想告知当事人可以不需要自证其罪,得小心事后司法机关可能以‘妨碍作证罪’追究你的刑事责任。这样的提前介入既无法达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目的,也不可能以此收集证据。” 律师眼中的取证难

  同会见当事人难一样令律师备感掣肘的还有取证难。

  “我就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到工商、税务、银行、烟草专卖、证券监管等部门调查取证时,人家根本不理你,也不配合调查,以只对公检法不对律师为由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王文生说:“我们拿出律师证和委托书说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力,可人家根本不看,使得本来很顺理成章的调查进行不下去。我们也不能每遇到这种情况就告人家不作为,那也太麻烦了。如果能有一部针对这种情况的详细的法规,就好办多了。”

  王文生说他到一些政府部门取证时还遇到过许多荒唐事。有一次他接手一件房地产官司后去某规划局查图纸,被知之要按批建的建筑米数收费,每平方米两角钱。“这也太荒唐了。”王文生说:“我查10万平方米的工程就要交两万元的取证费,这证还怎么取。可公检法取证时他们一分钱也不收。”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一项核心权利。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却相当困难。有的单位和个人不愿意为律师出证;有的单位做出内部规定,档案材料可以提供给公检法机关,但不能提供给律师;还有的单位甚至对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故意阻碍和刁难,不让查阅任何资料;有的虽然同意查阅,但限制律师复制并拒绝出具相关证明。李泽林认为,要解决律师提前介入难和取证难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就要在立法上明确律师介入和取证的程序、介入权和取证权受到侵犯后的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规定律师执业的保障制度。

  “原有的《黑龙江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并没有针对这些具体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不明确的规定常常被司法机关的一些自定的软规则所取代。”李泽林说:“在这种情况下,对原《规定》作出修改,予以细化,对律师能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新《规定》落实会见权呼之欲出

  据了解,北京等地已出台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专门解决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的有关问题。

  按照北京市的这个规定,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应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的具体办案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接待,提供适合的会见场所,保证会见正当的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对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违反法律或其他有关规定的,律师本人、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的主管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主管机关必须在十日内予以答复。

  “北京市的这一规定对我省修改《黑龙江省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可以起到参照作用。”李泽林说:“1996年修改的新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问讯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法律服务,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但这一规定缺乏细则,此次北京市出台的详细规定,将律师会见制度化,进一步保障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会见权,拓展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空间。这值得我省借鉴。”

  与李泽林的《建议》一并递交到省人大的,还有他拟定的一份《规定》的建议修定稿。

  李泽林说,现在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会见权”问题越来越突出,如果不能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他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将受到很大限制,后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对此,李泽林建议在《规定》修改稿中对侵犯律师会见权的行为列出约束性条款:“对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的主管机关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纠正,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月11日,李泽林的这份建议被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交至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核。按规定,人大内司委将在4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向人大代表报告。

  “虽然我现在还不能确定我的这一建议是否会被采纳,但我很有信心。”李泽林说:“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保障律师在其他诉讼中为其当事人提供及时、便捷、全面、彻底的法律服务的权利,也就是在一种广泛的意义上保障公民的权利。这是走上法制社会的必由之路。”(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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