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实施细则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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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11:16 长沙晚报 | ||
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咨询公司等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必须先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连续三年不从事证券业务,或受刑事处罚,或被市场禁入,或被机构开除的人员,将被注销执业证书 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按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证券从业的条件、执业资格的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也是中国证监会在去年12月16日颁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应。《细则》将从今年7月1日起试行。 《细则》明确规定,专业人员若想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咨询公司、资信评级公司、受托理财公司等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必须分三步走:第一步,参加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通过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的,可取得从业资格;第二步,取得从业资格后,通过所在机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电子通道申请执业资格;第三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颁发执业证书。上述规定意味着,专业人员必须同时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才能从事证券业务。这与以往专业人员所认为的只需取得从业资格即可从事证券业务有较大区别。 《细则》在《办法》的基础上,对执业资格的管理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例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而《细则》第十四条则规定: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这说明《细则》在执业资格的管理上较《办法》规定得更为精细。 《细则》还抬高了专业人员取得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信评估业务资格的门槛。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在这里,大家应注意两点:一方面,这种转换是单方面的,即没有规定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信评估业务的执业人员在转换从事其他证券业务时,要另行申请执业证书;另一方面,另行申请执业证书意味着执业人员要重新接受繁杂的审核。这两点都说明并不是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执业人员都能从事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信评估业务。 另外,《细则》还首次提出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这对于执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加强自律显然有极大的帮助。(陈 琪)《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重要条款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注:《办法》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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