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法院复审一杀人错案 两名农民当庭释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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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13:46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记者 韦义华 通讯员 黄星航 6月28日上午10时30分,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审判庭,审判长陈志远当庭宣判:“被告人覃俊虎无罪!”“被告人兰永奎无罪!”在当庭送达判决书后,两名被告人被当庭释放,恢复人身自由。 当覃俊虎、兰永奎走出法庭,立即跨上一辆小轿车,车子缓缓启动,驶向他们的家乡。一起冤案宣告结束。 青年教师深夜被劫 两个农民冤狱三年 1999年2月10日晚12时许,河池市东江中学老师覃志向开二轮摩托车搭女友张某,从河池市区返校途经“东棉坳”路段时,被两个青年抢劫,身中36刀后被抢走110多元和一只寻呼机。案发同时,覃的女友张某跑到一石灰厂用电话向东江中学校长覃自修报告,覃向东江派出所报案。东江中学立即组织住校老师赶到现场,与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在该坳半坡找到覃志向,并送到河池市医院急救。经法医鉴定,覃系重伤(本报曾作过报道)。 案发后,原县级河池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负责侦查此案。公安机关怀疑是家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农民覃俊虎、兰永奎作案,并将两人拘留,后由检察机关批捕并提起公诉。原河池地区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此抢劫杀人案系覃俊虎、兰永奎所为。1999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覃俊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兰永奎无期徒刑。覃俊虎不服,提出上诉,2000年12月12日,广西区高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撤销原判指令重审 重新开庭否认作案 随着二审法院裁定书的下达,人们认为这起特大抢劫杀人案划上了句号。可万万没想到,就在人们对此案慢慢淡忘之时,2001年7月7日,一位名叫牙韩胜的青年向公安机关自首,承认两年多前发生在东棉坳的那起特大抢劫杀人案,是自己与当时的初中同学“搞”的。 牙韩胜此举引起公、检、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并根据牙的供述,重新核对有关证据,发现牙的供述与受害教师的陈述完全吻合,与案发现场遗留物及作案工具等也相印证,因而确定案件是牙韩胜等人所为。 同时,在服刑期间,覃俊虎又提出申诉,广西区高级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于2002年10月开始审查,于同年12月12日作出再审决定。今年6月,广西区高级法院经严格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河池市中级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接到指令后,河池市中级法院立即另行组成合议庭,6月23、24日,重新公开开庭审理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故意杀人一案。 由于此次庭审前,牙韩胜一案已审结待判,因而人们更加关心案情,特别是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词与原审时有何不同,以及这起罕见的错案是如何造成的,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错误。 此次庭审一开始,被告席上的覃俊虎、兰永奎就一直否认此案是自己所为,而且两人不再如原审一样,对“有罪供述”反反复复。当庭法官更是极为认真,法庭共传了25名证人到庭作证,而且每个细节都认真核对。像关键证人兰尚杰,法庭用了整整1小时30分钟,对兰曾向公安机关提供案发当晚发现覃、兰在现场的证词的提取过程等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多次传兰到庭与其他证人对证。 在此次庭审中,律师第一次在刑事案件辩护中身着律师袍,而且首次允许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离席,到被告席与被告人面对面询问。据悉,此举在广西是第一次,主要是改变以往审理刑事案中那种“居高临下”的情形。而且在使用“术语”上也多有不同,如惯用的“把被告押上来”也改成了“把被告带到法庭”。 “死刑犯”无罪释放 可申请国家赔偿 6月28日上午10时,河池市中级法院重审宣判正式开始,在审判长宣读长达12页的判决书时,全场一直保持肃静。 判决书指出,从现有证据看,1999年2月10日晚“东棉坳”发生的抢劫、杀人案客观存在,但不能认定是覃俊虎、兰永奎所为,原因是:1.不能证明被告人有作案时间和在现场出现;2.被告人陈述在侦查期间被有关人员殴打逼供,曾经受伤;3.证人、被害人不能证明被告人作案;4.没有其它证据能证实被告人作案,检察机关在再审中当庭认为属于错误指控,要求宣告被告人无罪;5.本案已另有罪犯投案自首和被缉拿(一审已审结待判),已基本查清此案另有罪犯所为。 在宣读完判决书后,审判长当庭告知覃俊虎、兰永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宣判结束,手持“无罪判决书”的覃俊虎和兰永奎走出法庭,苦苦申诉3年多而流泪不止的覃俊虎的父亲,终于与儿子一道,乘上等候在庭外的“专车”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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