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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事业单位人员 可挣“活”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16:44 海峡都市报

  本报讯 为加快我省人事制度改革进程,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分配制度,调动和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日前就深化我省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联合下发文件,就相关改革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事厅副厅长丛远东。

  改革原则

  国家宏观指导、单位自主分配

  记者(以下简称记):这次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遵循什么原则?

  丛远东(以下简称丛):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要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国家宏观指导、单位自主分配、体现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完善充分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营造事业单位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

  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推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在单位和个人收益中体现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要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同时注意兼顾公平,防止差距过大;分类管理、放权搞活原则,在国家总的分配政策指导下,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管理办法,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自主决定内部收入分配的方式和办法;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基础调节原则。

  分配形式

  根据经费不同来源而定

  记:“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由政府调控、动态管理的制度,那么这样的分配管理形式有哪些?

  丛: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经费来源,经同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分别实行以下几种分配管理形式: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控制的管理形式;财政定项(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加奖励工资的动态管理形式;经费自给、服务性的事业单位实行浮动工资总额的管理形式。

  搞活途径

  将死工资中活的部分,拉开档次重新分配

  记:事业单位如何搞活内部收入分配?

  丛: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启动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允许单位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拉开档次重新分配,也允许将国家规定的工资中活的部分加上其他津贴、补贴,捆在一起重新分配。改革环境较好、各种制度健全的单位还可以在工资总额框架内自行设计分配办法。

  记:搞活的方式和途径有哪些?

  丛:主要有以下几种:

  岗位工资制:这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结构的主体。岗位工资应综合考虑岗位的责任大小、科技含量、劳动强度、任务轻重以及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薪酬价位确定,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充分体现因事设岗、按岗定酬的原则。

  项目(课题)工资制:项目或课题组内其他人员的劳动报酬,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必须支付的劳动报酬,制订方案并确定分配。

  协议工资制:在量化考核指标明确的前提下,可对受聘人试行协议工资制,它依据被聘用人员的能力水平、市场价位和聘用单位财力等因素,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后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

  结构工资制:根据单位实际,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为若干组成部分,如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等,实行静态和动态管理。

  年薪制:它适用于高新技术和高级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

  系数分配法:岗位(职务)分类明确但工作不易量化的事业单位可制定各类人员分配系数,根据考核情况,按得分多少确定工资收入。

  量化计分法:岗位单一、工作易于量化评分的事业单位,可按完成基本工作量确定计分标准,根据考核情况按得分多少确定工资收入。

  定档增减法:根据单位工作性质和岗位确定情况,定出相应目标管理指标和津贴标准档次,超额完成或没有完成工作目标的,其津贴作相应增减。

  以上这些分配模式,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有选择地采用,也可另寻其他分配模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分配办法执行。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为科技创收“松绑”

  记:除了上述方式和途径外,事业单位还可以有其他分配形式吗?

  丛:在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鼓励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其中经认定属填补我省技术空白的,出资比例可适当放宽到40%,参股民营企业的,可占到注册资本的50%。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所持有的非专利科技成果在完成后1年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与单位签订协议进行该成果的转化,双方均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协议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协调或批准。经批准由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转化的,从转化获利之日起,连续3年提取10%~20%的净收入返还单位。

  三、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单位与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四、事业单位独立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经济效益的,可连续3~5年提取不低于10%的净收入,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事业单位转让其职务科技成果的,单位可提取不低于25%的净收入,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与报酬。上述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励份额和报酬应不低于总额的50%。

  五、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可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实行人员竞争上岗的单位,应允许离岗人员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回原单位竞争上岗,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六、对目前仍不具备改制条件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试行职工内部“参股”,年终分红的做法。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利用业余时间到外单位兼职、领办科技企业或从事科技服务,取得报酬。利用单位资料、设备的应交纳一定的使用费。

  :

  之一:七颗定心丸护航改革

  记:还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丛:一、对于经费管理形式发生改变的事业单位,要按单位类型相应调整现行工资的津贴比例;二、事业单位在进行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时,要做好职工现行工资档案的保留和接续工作。如遇国家政策性增资,单位应及时办理职工档案工资的调整手续,作为职工工作调动工资转移、缴纳有关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在没有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计发退休费的依据;三、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各种法定的社会保险;四、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可试行收入与责任、贡献挂钩的办法,他们的收入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单位所做的贡献确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核准;五、实行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应在当年新增工资总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工资储备基金,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歉;六、事业单位中个人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收入不计入单位的工资总额;七、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于这次人事厅和财政厅下发的“指导意见”。

  之二:怎样改要听群众意见

  丛:另外,事业单位在研究制定内部收入分配改革方案时,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改革方案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同时,要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相关利益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个人合法收入,依法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纳税。要建立事业单位内部收入分配的监督机制,对违反规定乱发工资、奖金或超总量发放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报记者 邱锡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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