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CEPA协议文本和磋商纪要的主要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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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29日17:0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自2002年1月25日起,经过多轮磋商,于2003年6月29日在香港达成《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 一 《安排》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安排》的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双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排》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安排》的内容。 双方同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第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内容不再适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贸易。 二 香港将继续对所有原产内地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内地将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原产香港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这273个税目的原产地标准将于2004年1月l日前磋商确定。 内地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以上273种以外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但须事先由特区政府核定产品确实在港生产,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 为保证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实施,双方将加强和扩大行政互助的内容和范围,包括制订和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证签发程序,建立核查监管机制,实行两地发证和监管机关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等措施。 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非关税措施;内地将不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如因《安排》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通知对方后临时性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另一方的要求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三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向香港开放服务业的主要内容 管理咨询 对除法律、会计、审计和认证等外的其他管理咨询服务业,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具体注册资本按内地现行《公司法》办理。 会展服务 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会展服务。 广告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会计服务 1.对已持有内地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处理; 2.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其申请的 《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为一年。 建筑及房地产 1.房地产 (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 (2)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 2.建筑专业服务 允许香港顾问工程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公司。 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1)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时,其在香港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在内地设立建筑企业资质的业绩,但是,在内地的港资建筑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的实际人员数量为准; (2)香港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可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承揽中外合营建筑项目; (3)凡取得内地建筑企业资质的港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4)允许香港公司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企业。 医疗及牙医 1.内地与香港合资合作举办的医院或诊所聘用的医务人员大多数可为香港永久性居民; 2.将具有香港特区行医权的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的最长时间放宽到3年; 3.允许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的医学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已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实习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凭这两所大学的毕业证书和所取得的合法行医证明,直接参加内地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4.允许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浸会大学的中医专业毕业并取得香港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三级中医医院实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后,或在香港已经执照行医1年后,报考内地医师资格。成绩合格者,可发给内地的《医师资格证书》。 分销服务 1.佣金代理服务和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1)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以及设立独资外贸公司; (2)降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外贸公司和批发商业企业的准入条件: (a)申请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2,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贸公司,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降至不低于5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 (b)申请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3,000万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批发商业企业,香港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2,000万美元,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3,000万元人民币; (3)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不设置地域限制。 2.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1)允许香港投资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 (2)降低香港投资者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的准入条件。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降至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降至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零售商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600万元人民币; (3)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4)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零售企业经营汽车销售,但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5)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国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前置审批。其营业范围为商业零售业,但不包括特许经营;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3.特许经营 允许香港企业在内地以独资形式从事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布。 物流(未完待续) CEPA协议文本和磋商纪要的主要内容(2 全文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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