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心理卫生权有无依据 公民不能自定权利名称(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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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02:45 北京娱乐信报 | ||||
《我要“视觉心理卫生权”》追踪 “说不准我能填补 一项法律空白” 信报讯 (记者张伟娜)“陈先生能自己命名一种权利的勇气是可嘉的!”“勇气固然可嘉,可是不能脱离法律依据,这也太荒唐了!”本报在6月27日焦点版上刊登了《我要“视觉心理卫生权”》一文后,“视觉心理卫生权”这一说法引起了读者们的激烈讨论,同时也引起了相关人士的关注。 “据我所知,视觉心理卫生权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说不准我一提出来就填补了法律空白呢!”陈先生兴奋地说,“向法院提出起诉时,并没有咨询有关的法律专家。在法庭上,法官让我把视觉心理卫生权换个说法,可我还没最后决定换掉这个名称。” 公民不能自定权利名称 北京博盟律师事务所的魏律师认为,在陈先生的案例中,开发商的行为可能涉嫌侵权或违约,陈先生可以自己选择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还是侵权。如果侵权可能涉及两种权利,一种是相邻权,通俗讲就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因排水、通风、采光及噪音等而产生的权利。另一种就是隐私权,陈先生所说的视觉心理卫生权暗含的意思就是隐私权,他觉得走在楼梯上的行人侵犯他的正常生活。 海淀法院的张延法官讲,也许陈先生受到侵害的权利是实际存在的,但只是使用名称不对。对于法院的审判结果来说,不会因为陈先生的案由而有所改变,就是说,无论他更改不更改这种提法,法院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只要陈先生的权利被侵害了,法官就会根据类推的办法,在现行的法律中找一个与他实际相类似的依据来进行判决。当然,公民不能造法,也不能根据自己的想象而提出法律中没有的权利名称。信报记者张伟娜 重点点击 填补了什么空白 说到底还是隐私权问题,法律上早有明文规定的。不过法律条文可能比较笼统,具体情况需要法院具体分析。但是一个“视觉心理卫生权”到底能填补谁的空白呢? 开发商只图多赚一个楼层的钱,同时又省个电梯钱,就无视业主的生活便利和人身权利,这是不足取之一。其二则是当初开发商给业主看的小区规划图,以及所签合同,并不存在和涉及空中平台、露天楼梯,开发商违约。如果侵权事实存在,开发商又应负违约责任,那么此案当是业主握有更多胜券。 可见真正的空白在于开发商提供的产品服务,而不在法律。一个别扭生僻、容易让人产生歧义的名词——“视觉心理卫生权”填补不了任何法律的空白,顶多能让开发商长点教训。即使以后房产开发相关法规更加规范了开发商的行为,也没必要出现如此造作的名词,也并非这一名词填补了什么空白。“视觉心理卫生权”,这似乎是相对于当事业主之外的人来说的,别人看到了你家的隐私,侵犯了你的隐私权,也伤害了别人的“视觉心理卫生权”。 维权意识增强是可喜的,公民依法维权,靠的是实实在在的法律意识和素质,而不是玩空洞的概念。潘凤亮 有理有据 开发商为业主想了吗 陈先生所在小区开发商从基础入手,以建空中平台和露天楼梯的“招”省了安装电梯的事,笔者所在楼的开发商着眼的是上层建筑,盖楼时六、七层在图纸上以“复式”结构体现、售楼时才分开来拆着卖,每个门七层的两户分别叫做X63、X64,而不叫X71、X72。看看,业内人士也有高低“上下”之分吧? 陈先生终日生活在众目睽睽之下是不幸的,但他有幸“引经据典”找来一把“视觉卫生”的保护伞去争取自己的“视觉心理卫生权”;和我一样住在七层的邻里们,每遇搬家、搬物、送货一类的事情,总要被对方再追讨多上一层楼的“欠款”……当然,我等此类低层次的“琐事”既够不着诉诸法律的边缘更谈不上捍卫尊严的高度(与陈先生比,方知我们还是身在福中不知福呢!),但毕竟这都是当初开发商们“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留下的“后遗症”。如果当初开发商也为像以陈先生为代表的长久住在您“产品”里的“特殊用户”们再多眷顾点“人道主义”关怀,不是省得大家日后对您“念念不忘”了不是?小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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