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职工个人不再缴基本医保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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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09:58 每日新报 | ||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初步建立起了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的机制,但仍有一部分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参保。为了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相应的基本医疗,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了《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经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按照该办法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确定的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按照规定,本市将建立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困难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财政补贴;(三)滞纳金;(四)社会捐赠;(五)利息收入。 按照该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制定补缴计划,按期补缴。办法规定,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困难企业按照全体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6.3%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全体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纳。办法对缴费仍有困难的企业,特别要求其主管部门应当帮助解决。并要求困难企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缴纳每人每年36元的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 办法特别强调困难企业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对于困难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暂时有困难的,规定连续中断缴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支付。并特别强调困难企业年终不得拖欠医疗保险费。困难企业经济状况好转的,应当及时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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