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共环境卫生立法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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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0:21 海峡都市报 | ||
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在我省的法规制定中尚属首次—— 你有意见,尽管开口说 本报讯 “随地吐痰、便溺,罚多少,5元~50元,如何?带着宠物出入公共场所,罚 据了解,此次省人大常委会将这份《决定(征求意见稿)》委托本报等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在我省法规制定中还是第一次。对公开征集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进行认真的归纳和整理,作为下一步修改的依据之一。《决定(征求意见稿)》在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后,拟先提交省人大法制委进行统一审议,再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如果您看了《决定(征求意见稿)》后,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在7月10日前致电省人大常委会0591-7507802、7547510、7539268,传真:0591-7500017,或者写信寄往:福州市五四路25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350001),也可发E-MAIL:fgwjjlf@tom.com。 立法VS百姓 都有权利和义务 据介绍,《决定(征求意见稿)》围绕加强公共环境卫生工作的薄弱环节,一是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加强公共环境卫生工作中的权力和职责,二是规范公民在保护环境和摒弃陋习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下关键词不得不提。 关键词:随地吐痰 关于对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陋习处罚的规定。为促进公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切实改善公共环境卫生,加大对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良行为的处罚、整改,是《决定(征求意见稿)》重点规范的内容。 据介绍,在修改过程,曾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对这些不良的行为,规定违反本《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要“重罚”,达到让违法者产生“痛感”而改变陋习的目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让违法者当众进行整改比仅靠提高罚款数额,对违法者起到教育作用更大,影响也更深远,因此,增加罚款不应当成为立法的主要目的。经反复考虑,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在《决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违反本决定的有关规定有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行为的,先由有关部门责令清理污物或者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并处罚款,即“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 关键词:野生动物 《决定(征求意见稿)》中还涉及了当下备受关注的食用野生动物的问题。提倡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坚决不食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本《决定(征求意见稿)》一个重要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随意销售、购买和加工,否则,要依法处罚。但现有法律、法规对食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行为没有作明文的禁止规定。所以,《决定(征求意见稿)》一是作倡导性的规定,提倡公众不吃野生动物,自觉地摆脱不良饮食习惯;二是作强制性的规范,规定食用明知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依本决定规定接受处罚。 关键词:分餐制 推行“分餐制”也是《决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饮食习惯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由于在中华民族的传统中养成了以“聚餐”为乐的习惯,许多老百姓不易接受分餐制,客观上也降低了商家提供分餐制服务的动力和压力。所以,《决定(征求意见稿)》对公众只作倡导性的要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行安全、健康、卫生的用餐方式,引导公民认识并接受分餐制。同时,根据中国餐饮协会《餐饮业分餐制经营服务规范》和中国饭店协会《餐饮业分餐制设施条件与服务规范》,原则要求各餐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性质和规模,按照国家分餐制的标准,规范其设施条件和服务行为。 关键词:执法 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是依法行政的保证,也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为此,《决定(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执法要求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行使处罚权时,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出具处罚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举报。 关键词:农村公共环境 在非典冲击下,农村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普遍的关注,其中农村环境脏乱差、农村健康教育滞后和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不完善等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为此,《决定(征求意见稿)》结合我省实际,单列一条从两个方面对加强农村公共环境卫生工作进行了规定,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加大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开展重点突出的爱国卫生运动和改善农村供水设施、饮用水卫生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推进“三级”卫生防疫网络体系改革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关键词:环境权 这是关于公众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权利的保障问题,也是我省在法规中首次引进的一个新概念。享受良好的公共环境卫生是所有公民的权利,良好公共环境卫生的创造,同样也需要公众的主动参与。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在确认公共环境卫生权方面是有缺失的,保障的力度也有限。因此,《决定(征求意见稿)》拟从保护环境权的角度,进行尝试性规定,重点确立其要求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和要求保护的权利。 关键词:消毒 非典疫情的教训使我们认识到了加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卫生管理的重要性,社会各界更是普遍呼吁要加大消毒工作的力度。为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对一些重点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要求其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进行定时消毒,并突出了消毒的科学性要求。此外,还要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关键词:基础设施 公共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和管理不善,是我省加强公共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制约因素。为此,《决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中在第三条中重点要求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环境卫生设置标准,加强对方便公众吐痰、便溺、抛弃废弃物的卫生设施建设。同时,对破坏基础设施的行为专门设定了处罚规定。 链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摘要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治理餐桌污染。采取措施积极推行安全、健康、卫生的用餐方式,引导公民认识并接受分餐制。各餐饮企业应当根据各自不同经营性质和规模,按照国家有关分餐制的标准,规范其设施条件和服务行为。 七、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野生动物,切断可能由动物引起的疾病传播途径。禁止非法销售、购买、加工、食用属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销售、购买、加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食用明知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范,培养文明健康的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随地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四)乱倒建筑渣土,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容器内焚烧垃圾、树叶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城区商场、饭店、餐厅、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理污物或者责令改正,拒不清理或者拒不改正的,可并处罚款: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卫生设施。损毁、占用卫生设施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出具处罚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举报。 (本报记者 钟丹丹/实习生/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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