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都不必时时处处证明自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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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0:23 新华网 | ||
研读新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我们能强烈地感受到一种权利意识:人民是社会生活的主体,人人都不必要时时处处向任何人证明自己。曾几何时,行走在大街上我们发现了这样的尴尬:我们不得不向他人,我们不得不随时随地地要证明“我是谁”,在大街上行走,联防队员要求我们出示身份证;在购买促销商品时,我们被要求登记身份证资料。我们是社会的主人,但我们却不时被人们用一种猜疑的眼光看待,要求证明自己,甚至有人因为证明自己时迟疑了一会儿付出惨痛代价。 居民身份证法告诉我们,我们不再被假想为嫌疑人,而是被作为主人,新身份证法没有规定公民必须随身携带证件的义务。而有权查身份证的警方,则在这样的法律中被高度约束。身份证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这样的规定是完善的。首先,将有权查验身份证的机关规定为公安机关,从而否定了以前其他部门也可以随便查身份证的做法。法律理应不使公民受到过多的打扰,一些人在深更半夜吼一声“拿证件来”的情况将会受到扼制。 其次,即使是公安机关也不是随时随地想查就查而是有条件的:规定了查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规定了查验身份证的程序,警察先要证明自己是谁;还规定了适用的条件,只有本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下才可以查验。 最后,更让人放心的是,该法严格地限定了例外的情形,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才可以查验身份证,这样就防止了以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法规甚至是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查验的范围扩大,从而使得居民身份证法被架空。这一方面体现了身份证法立法技术的完善,也体现了对于公民权利的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除了法律,其他规范性文件实在不宜过多地干涉。 在一个人民为主人的社会里,公民不必要时时处处,向任何人证明自己,并且不应该在可以说“不”的时候承担不利后果,也许这就是身份证法传递给我们的一个重要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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