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受损获赔1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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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0:57 齐鲁晚报 | ||
据新华社杭州6月29日电(记者 朱立毅)40岁的王某斜躺在杭州市瓶窑镇自己家的木床上,因为颅底骨折,他丧失记忆、不能说话,全身不停地抽搐。由于神志不清,他常常从床上滚下来。王某的妻子朱某在一旁收拾被丈夫扯破的窗帘和竹席,38岁的她抬起被丈夫“发狂”时抓伤的胳膊叹道:这样的日子什么时候才算到头! 1年前,王某随同村的包工头龚某去外地打工,在一次施工时,一台钻机架突然倾倒, 今年4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龚某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31.9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高达12万元。目前,此案的判决书已经生效,在龚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情况下,王某正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用金钱赔偿精神所受到的伤害已经成为可能。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无论是被伪劣产品伤害的消费者、工伤事故的伤残工人、被侵犯名誉权的受害者,还是被医生误诊的病人,都有可能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受益者。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原有法律,并结合审判实践作出了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自然人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 根据这一解释,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公民去世后,其部分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时,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浙江大学法学硕士黄锫指出,法律提出“精神损害”的目的,就在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包括金钱赔偿在内的各种方式都必须满足这一要求,因此不能单纯地认定哪一种方式就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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