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岂是面团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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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1:48 沈阳今报 | ||
今报特约评论员李克杰 法院是审判机关,是“法律帝国的首都”,并被认为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人们要求法院仅仅服从法律,确保司法公正,保证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然而,我们的个别法院却并没有严肃认真、不遗余力地维护司法公正,法律在它们那里简直就是“面团”,想怎么揉就怎么揉。 今报6月28日报道,沈阳市皇姑区法院1993年7月26日已经就齐东升与赵欢离婚案作出 另据查,2001年11月14日,赵欢拿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调卷函,并冒用他人之名将已归档的(1993)皇民初字第1199号卷宗调走,非法持有14天。当归还时,卷宗封条已被拆过,卷宗原有的两张结婚证中,只有齐东升的。12月18日赵欢持本人结婚证原件到银行欲办理齐东升的银行存款密码挂失。 很明显,九年前的离婚调解书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死者遗产如何分割,以及赵欢能否得到遗产的问题。 当前,皇姑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然是于赵欢有利的。然而,区法院的意见及中级法院的所作所为存在明显的法律错误,显然不能服众。 首先,一个普通的离婚诉讼持续九年,这在上世纪90年代的中国司法界是不可思议的。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是六个月,经本级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但本案没有任何关于审限延长的审批手续。 其次,离婚调解书在送达生效前,原被告都没有反悔,否则,任何一方都不会将证明自己婚姻状况的惟一证据———结婚证交法院装卷归档,且一存就是九年。虽然离婚调解书并非由赵欢亲笔签收,但“双方当事人两份结婚证书是两人一起带来的”。不难看出,赵欢当时对调解离婚是没有异议的。令人不解的是,2002年皇姑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时,未对卷宗主要证据结婚证这一重要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而仅凭送达证签收异议就轻易推翻九年前的调解结果。 第三,中级法院在没有任何人对案件提出申诉的情况下,为什么会下达调卷函?这一没有法律依据的举动更加令人生疑。暴露出什么问题呢?只因赵欢是中级法院的工作人员,就可以如此轻而易举地以法院名义调卷吗?而调卷行为恰恰给赵欢偷拿结婚证,“质疑”离婚调解书提供了便利。 综上所述,皇姑区法院在齐东升和赵欢离婚案件的审理及相关过程中,对法律有着一定程度的误读,造成了现在的问题。然而,值得庆幸的是,经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提请,2002年8月6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经下达了民事抗诉书。人们不仅关注案件本身的结果,更关注案件背后众多令人不解的“动作”是如何做出的,我们期待对此案公正、全面的处理。 作者系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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