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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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1:48 沈阳今报 | ||
马龙生 28日上午9时15分,四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高票表决通过。详见昨日今报视野版 四大特色 在规范化方面,公民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惟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 在人性化方面,不满16岁也可申领身份证,是从申领者的“申领权利”角度提出的;而将户口迁往市外,只需公安机关在公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常住户口住址变动的情况,不必重新更换身份证;对于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居民和农村生活困难的居民,申领、换领公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 在科学化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则在于新的身份证增加了机读功能,使身份证在简单、方便中蕴含了更多的科技含量。身份证的人性化,不以牺牲功能作代价,这本身就是一种科学的态度。而机读功能的增加,又使小小的一个身份证,凭空变成了一份简易电子档案,手段的科学,让身份证的人性化,有了更加坚实的“物化”根基。 在务实化方面,连“农转非”都已提不起农民多大兴趣的今天,让身份证回归其应有的属性与名称,说到底,“公民身份证,仍是以户籍管理为基础的,与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没有区别”,所以将公民身份证回归到居民身份证,体现了立法机关在此问题上更加务实的态度。 成彪 三项服务 一、提醒换证。《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此可知,《居民身份证》是个人主动申领,而非公安机关通知本人前来办理。过去公安机关书面通知申领身份证的服务,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认为是认真负责、为民着想的好举措。提醒换证虽是小服务,常常给公民以大帮助,个人认为公安机关的这点“小善”要为。 二、数码照相。《居民身份证法》没有对办证要求作详细说明,但为了有效落实新法中规定的内容,觉得对身份证上的照片要有新要求。从保证身份证的视读效果和办证效率着眼,由公安机关使用数码相机给申领对象拍照,是最好办法,还能提高照片录入机内速度和效果。乡镇公安机关目前已经具备这样的条件了,采用数码照相既为群众省钱省事省心,也方便了公安机关,是“双赢”良法。 三、低费更新。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已经经历了两次升级:一是身份证号由15位升为18位;一是身份证由视读升级为视读、机读双功能身份证。新颁的《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明确要求身份证具有视读和机读双重功能,而旧身份证却不具备这样的功能,怎么办?惟一的方法就是换证,把新证换发到公民手中。根据《居民身份证》附则的规定,换证的费用将由个人承担。为了把科学、高效的新号码、新证件尽快投入使用之中,建议国家拨出专款,采取个人出一点,国家贴一点的办法,低费更新身份证,让公民手中的证件全新全效。 魏文彪 尊重公民权利 刚获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中规定了警察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五种情形。行政机关“法未授权不可为”,既规定此五种情形,就表明五种情形之外不能随意查验居民身份证。另外查验居民身份证时警察须先出示执法证件,既有此规定,则警察不出示证件,公民就有权拒绝查验要求。身份证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可以对警察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这些规定都是在对警察查验身份证的权力范围进行限制。 对于拒绝警察查验身份证的,获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处理”其实并不完全等同于“处罚”。身份证法草案三审稿中曾规定“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但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实践中,“拒绝查验”的行为可能有多种情况,难以统一界定。如果有违法犯罪嫌疑而拒绝查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查验,而不能只是罚款了事;如果没有违法犯罪嫌疑而拒绝查验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但没有必要处罚(见6月25日《检察日报》)。拒绝警察查验由“处罚”变为“处理”,一字之差体现出一种在公民非原则性问题上的宽容意识。 对执法人员权力进行限制说到底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利益。这表明,在立法与执法理念上,法律已不仅仅被看做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工具”,法律同时应当成为公民维权有力武器的理念正在逐步被实践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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