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人联名请愿释放“杀人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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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1:52 沈阳今报 | ||
记者隋冠卓 今日点睛 人心不古,村里接二连三地招贼。仅一次被盗,他家的小卖店就损失了八千元钱。 重重夜雾包围,窃贼手持凶器冲来。他慌忙中抡了一下手中的镰刀,窃贼负伤逃窜,他没有追赶。 赶跑了窃贼,他向警方自首。五天后,窃贼的尸体和那把窃贼曾经挥舞的大螺丝刀被找到。 他刀伤窃贼后,村里再没丢过东西。60多名乡亲联名,为他们心目中为民除害的英雄 落户新民扣大棚开小卖店 张升志是地地道道的农民,1999年8月12日从葫芦岛市建昌县搬到了新民市胡台镇前胡台村。原来在葫芦岛时生活特别困难,家里的地根本就不够种,平时张升志就四处打零工维持生活。1999年,听老乡说新民的胡台镇招户,政策待遇都很好,就搬了过来。搬家后,按照统一规划,家里借钱投资扣了大棚,种马奶葡萄。这两年,家里收入渐渐有了起色,日子也越来越有奔头。前年,张升志又开了一家小卖店,让妻子管理。因为平时人缘好,附近的100多户居民都到他家买东西;张升志专心伺候大棚,目的就是夫妻两个谁也不闲着,收入也能更好些。没想到事儿就出在了小卖店上。 一次被盗张家损失八千元 2002年,张升志家的小卖店招贼了。小卖店是搭在大棚边上的下屋边上的,是单体墙,因为准备今年等村里批了后盖一个门市房,搭建房就一直凑合用着。 第一次被盗是8月份,那天大概是晚上10点多,两口子本来已经睡下了,忽然听到下屋里有响声。以为是闹耗子,妻子小杜就下地看了看。开始什么也没发现,忽然感觉不对,屋里光光的,东西呢,再一看墙被挖了一个大洞,一个蒙面的小个子男人正背着东西向外钻。“当时我被吓坏了,一声惊叫就坐倒在地上。我爱人跑过来看我倒在地上,连忙问我怎么了,我指着墙上的洞呜呜地说不出话来。我爱人也知道是招贼了,但因为护着我,也害怕外面还有同伙,就没去追。还安慰我只要人没事就好,丢一点东西就算了。那次我钱匣子里的1000多元钱都被盗了,窃贼还把屋里的东西也背走了,味精、香烟……这贼不管好坏,见什么拿什么。我们家丢了价值七八千元的东西。后来听说那天晚上11点多,附近的一家小卖店也被盗了。”小杜心有余悸地说。 二次被盗张升志带刀追贼 第二次被盗,就是张升志出事的这回。2002年9月25日,晚上9点多,“那天雾蒙蒙的,打着手电都看不清东西。”妻子小杜讲着讲着眼中有了泪光。“那天,我们在屋里听到跟上次招贼时一样的声音。升志跟我说:‘你把灯打开,我出去看看’,我说:‘咱可别打人家,抓住他好好说。’我们一家外地人也不敢惹谁呀,就是想求求他,看在大家都不容易的份上放我们家一马。要出去时才发现门和窗户都被人从外面锁上了。因为有些害怕,张升志就摸了一把镰刀从别的屋里跳了出去。到了小卖店一看,这次的洞直接挖到了我家钱匣子的地方。升志追出去后我听他喊:‘我看见你了’,那个贼向西跑,升志追到大棚西头时把他追上了。”张升志后来回家后对妻子说:“我快追上他时,他忽然冲着我冲过来,右手挡着脸左手拿着什么东西对我比划,我看像是铁锹,我就对着他胳膊砍了一下,他就跑了。”随后,张升志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告诉派出所砍了那个贼一刀。五天后,在张升志家小卖店西侧的稻田地里发现了盗贼姜德喜的尸体,死亡原因是“肺破裂血气胸”。事后证实,当时盗贼拿着一把大螺丝刀。 过后,张升志家向姜德喜的家人赔偿了1万元,家属表示满意。 2002年,9月30日,张升志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为民除害村里再没丢过东西 张升志一贯表现良好,在乡亲里人缘很好,从来没有前科劣迹。在张升志所在的乡村,经常有盗窃事件发生,化肥、猪狗、自行车,甚至大米黄豆都丢,个体的小卖店差不多都被盗过。据村里的一家较大的商店店主姜军介绍,他家的商店也被盗过好几次。2001年冬天,一个身高1.60米左右,蒙着面手拿一把大螺丝刀的盗贼偷了他商店不少东西。 张升志的案子在当地产生的震动很大,从案发到现在一直都没有再发生盗窃的事。村民们都认为是张升志为民除害,换来了一方平安,如果把抓贼的人判了刑不公平。为此村主任代表村委会给司法机关写信,请求将张升志无罪释放,有60多名村民在信件末尾联名。 辩论焦点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2003年3月12日向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升志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5月30日,新民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在法庭上,辩护人认为张升志的行为不是故意伤害。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而案件中张升志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是盗贼持械首先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显然,张升志的行为与破坏社会治安的有准备故意伤害犯罪的性质不同。 辩护人还认为张升志的行为有防卫情节。带着镰刀是为了护身。使用镰刀是因为窃贼的不法侵害行为在前。同时张升志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当对方向自己攻击时,他只砍了盗贼一刀,当盗贼逃跑时张升志并没有追击,至于后果张并不清楚。张升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盗贼持械进攻张时,盗贼的行为应为抢劫,张的行为是针对抢劫犯罪实行的。即使定罪,也只能是过失致人死亡,同时有自首情节,建议免除、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新民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升志无视国法,在追赶窃贼时用刀伤其身体,致其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同时采纳了辩护律师关于张升志自首的辩护意见,判决张升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张升志不服判决,昨天,他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链接·名词 正当防卫五要素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防卫目的必须正当,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实质条件,也是对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所在。2.防卫的起因必须是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3.防卫必须适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对主观想像或者臆测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是假想防卫而不是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行的“防卫”,是事先防卫或者事后防卫,均属于防卫不适时。4.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针对第三人实施所谓“防卫”,不在正当防卫之列。5.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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