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追究不应搞"连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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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2:25 法制日报 | ||
魏展利 据某市晨报报道,在近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部分委员对“为什么办错的案子难‘翻案’”这一问题进行了“会诊”,得出的结论是:错案追究中的“连坐制”起了反作用,让一些领导有意隐瞒下属的错误而自保。他们建议,发生错案,如果领导没有直接责任,就不应该搞“连坐”,而应该鼓励领导纠错或“追错”。 诚然,趋利避害乃人之天性,领导也是吃五谷杂粮的人。一般情况下,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谁也不情愿做于己不利之事。从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可以说,现阶段还不可能出现道德完美的圣人。司法及行政执法机关的领导,对其下属负有监督和日常管理的行政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下属所独立承办的案件的质量,也必须承担业务上的连带责任。尤其是在法院这一环节,更是如此。这是由法官这一职业的特殊性,以及司法独立原则所决定的。 我们知道,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于外部的干预,也指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以及法官与法官之间,法官与其领导之间的相互独立。在审理和判决一个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只对自己的良知以及对法律与正义准则的理解负责。这也就意味着,一个案件的承办法官,他应对案件的质量负全责,并不需要跟别人分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领导“连坐”当然就有点不合理,尤其是在实行主审法官制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一家法院的权威与核心人物并不是院长,而是它的首席法官。所谓“院长”,只相当于一个行政后勤人员,是法官们真正的“公仆”———最多类似于委员会的秘书长。在那里,法官的独立性可以说达到了极致,根本就没有“连坐”这个概念。我们当然不能做到他们那样极端,但职责分明、权责分明还是应该讲究的。法官办了错案,理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若是承办法官徇私舞弊,故意办错案,而相关领导失察,那么,相关领导当然应承担失察的责任,但这跟“连坐”无关。 该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也有可商榷之处:鼓励领导纠错或“追错”。这恐怕不能一概而论,也要依法进行。领导直接纠错,同样跟司法独立原则相悖,因为这种错案追究的方式是建立在领导个人的意志之上,而非法治的基础之上。毕竟对于错案追究,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司法程序和法律途径可供选择。 实行错案追究制就要首先搞清楚什么叫错案,错案的标准是什么?如果错案的认定和纠正不是靠司法程序来解决而是依靠行政领导的行政权力来进行,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严重后果———这种错案追究制等于赋予了行政领导以司法权,这与法治精神是相悖的。这当然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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