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法律盲点急需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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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5:3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专稿/记者钱炯 上海中原地产法律部经理罗亚东先生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揭示了房地产法律的一个盲点。即目前的相关法规并未对房屋与车位的关系作出明确界定,在法学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认识是:车位是房屋的附属物,车位必须随房屋的售出而售出;第二种认识是:车位是独立于房屋之外的物件,房屋出售并不意味车位也要出售。在仅涉及房屋转让,而车位并不转让的情况下,车位的主人可以保留对车位完整的所有权,且车位可以单独转让。 罗经理说,车位具有相当的价值,且毕竟不同于房屋的门、窗等显而易见的从物,应该尽快在法律上对车位的法律性质有个明确的定性,以便问题的良好解决。 车库地位没有明确 交易中心操作各异 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做法 采访中记者得知,正因为法律无明确说法,眼下在实践中各交易中心存在着三种不同做法。 一种是如果车位没有独立的产权证明,而仅在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附记上注明,那么车位必须随房屋一并转让,否则就会产生本案中姚先生碰到的尴尬问题。 第二种就是交易中心出具车位产权证,车位主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单独地将车位进行自由转让。 第三种折衷的做法是在业主同时拥有房屋和车位,但仅转让房屋的情况下,不单独出具车位的产权证,而是注销业主原房地产权证上房屋部分的内容,但保留附记上车位的注记,再将原房地产权证返还给业主。 不过,这样的做法虽然使房屋转让得以顺利实现,但专家坦言,它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车位的法律性质问题。 最后消息 就在本文截稿时,记者从姚先生处获悉,他已经接受律师意见,打算让他朋友金先生购买其车位,让金先生与何小姐签订单独的车位转让合同后与他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房屋及车位的产权过户,从而实现自己在上海置业投资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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