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劳厅:困难国企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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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6月30日17:26 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6月29日讯 (记者岳嵬 通讯员余干珠)记者从省人劳厅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均被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按照新规定,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停产多年、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国有困难企业,其199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规定,基本养老金以档案中最后一次确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其中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标准的退休人员,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此前,这部分退休人员未被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新规定同时明确,1992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补缴1992年1月1日以后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及利息),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缴费基数按本人同期实际工资确定。未领取工资或实际领取工资未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的,其补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单位应缴部分可由个人垫付后,由个人再要求单位补偿。其基本养老金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计发。未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仍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国有困难企业职工,新规定确定,2000年11月起可以个人身份按《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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