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首例性骚扰案再次开庭 原被告都说能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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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01:28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 郭志霞) 昨天,京城首例性骚扰案在海淀法院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审理,此次庭审持续近4小时,但法院未当庭判决。庭审结束后,原告雷蔓告诉记者:“我怀疑新浪网和被告有联系,将会把新浪网告上法庭,追加新浪网的责任。” 此次开庭前,雷蔓曾两次与记者见面。6月6日,她在家中向20多家媒体公布了50多份自己收集的资料,6月28日,她再次与记者见面,对在新浪网上公开发表的一些言论进行反驳 昨天晚间,记者与新浪网取得联系,一位值班人员表示,对雷蔓要告新浪一事并不知情。 下午1点,雷蔓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己新换的律师反驳比较有力,因此对胜诉很有信心。 被告代理律师赵永煊则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大部分是录音,声音不清楚,没有说服力,其他证据也无法让人相信。赵律师称,所有庭审程序已基本结束,法庭将很快宣判。被告焦先生也认为,此案两周内可能会有结果,并认为自己会胜诉。 昨天,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出示了几份媒体的相关报道作为反诉证据,以证明雷蔓向媒体散布不实言论,对焦先生声誉构成侵害,要求雷蔓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庭审后,雷蔓称,自己那些激烈的话是“生气时才说出口的”。 此案何时宣判,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新闻链接 首例性骚扰胜诉案律师支招 女性该如何面对、抵御性骚扰?昨天,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原告代理律师,湖北伟辰律师事务所唐江涛和张绍明接受了采访。 两位律师认为,性骚扰主要有三种情形,可采取三种对策。第一类,当女性受到违背意愿的强烈性要求时,即遭受性攻击,受害人可直接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事实;第二类,在公共场所遭受骚扰行为,包括有侮辱性言语和动作,这种情况通称“流氓行为”,受害人也可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事实;第三类是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特征的“性骚扰”,通常侵害程度轻微、无他人在场、难于取证或未及时报警,可通过告对方民事侵权来维护权益。 两位律师还认为,反性骚扰行为有法可依。《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表明反对性别歧视,维护妇女的人格尊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里也规定不能在公共场所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者其他流氓行为。 在这起全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中,原告所持的被告人向原告丈夫所做的保证;原告母亲与被告单位负责人的谈话录音;被告单位对被告人进行的处理成为此案胜诉的最有力证据。《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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