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干得好可记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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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08:19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出台 本报讯 (记者 黄怀)积极创造性地工作和忠于职守、廉洁从政的国家公务员将有机会获得记功奖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日前下发实施《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这是我市首次对公务员实行记功奖励。 12个方面可获奖 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中处级及其以下的国家公务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能、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照该规定执行。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就有机会获得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显著功绩的。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将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一共有五类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给予记三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在全市乃至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可给予记二等功;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有其它优异成绩的,可给予记一等功;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给予公务员嘉奖,一般在本单位当年度公务员总数的30%以内;记三等功,一般在公务员总数的3%以内,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受嘉奖、记功人数只能占相应一定比例。因受记功比例限制,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或连续四年中有三年优秀且未曾获记功奖励的,可不受比例限制。记二等功以上奖励按公务员的功绩贡献授予,不规定比例。 奖励记录将存档 据了解,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条件要求,在民主、公开、公正的基础上,确定奖励人选,提出奖励意见; (二)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一式4份; (四)按审批权限批准或上报审批; (五)审批机关行文予以公布; (六)将受奖励人员的《国家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并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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