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3年后告单位误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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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09:50 齐鲁晚报 | ||
法院一审判职工败诉 本报烟台6月30日讯(记者 张坚栋)烟台一家单位的7名职工,在与原单位签订自愿辞职的协议后,以原单位“存在误导行为”为由,将该单位告上法庭,今日,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一审判定7名职工败诉后,原告又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马某等7人是烟台某单位的“固定工”,1999年,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确定了包括“转岗、终止劳动关系、内部退养、调离、自愿辞职、留守”等六种形式,其中转岗、留守必须经过竞争上岗。记者在该单位的有关文件上看到有一句提示“自愿辞职对职工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挑战,在家庭经济和生活上有很大的风险”。由于未竞争到岗位,当年5月,马某等7名职工与原单位签订了一份自愿辞职审批表,原告每人领取了十余万元的补助费,这笔补助费包括工龄补助、安家补助、医药费等。 从2002年底开始,7名职工申诉解决养老金问题,并于次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原单位在没有向职工传达有关文件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误导,使他们产生重大误解,被迫领取了买断工龄的钱,自谋职业也是出于被迫。请求判决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无效,给予变更或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该单位依照有关文件精神,对职工进行了宣传和解释,已尽到义务,分流安置行为并无过错。职工下岗后,可能面临失业,是文件精神而不是杜撰,而职工在签订协议时也是出于自愿,并不构成误导。法院认为,职工在自愿辞职后,领取了一次性补助,这与企业一度实行的“买断工龄”的做法显然不同,该单位只是按上级规定执行,因而也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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