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民办教育法律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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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10:09 黑龙江日报 | ||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不仅关系到民办教育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因此,必须加快民办教育立法进程,以更好地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规范各级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公平竞争的环境。民办公办要公平竞争 当前,公、民办学校在招生办学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平等竞争。政府往往对公办学校在 民办高校要规范招生 民办学校靠什么来吸引生源?关键要靠自己的办学特色和优势,靠办学高效益和教育高质量,能把考分稍低但确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培养成人、成才,来取得良好的信誉。学校作招生宣传时,要把自身的真实情况告诉学生、家长和社会,如学校的办学性质是什么、办学地点在何处、师资力量怎样、招生属于什么类别、是否为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是否为自考助学班等等,都要如实地告诉学生和家长。 给民办校留有发展空间 给民办学校留块发展地盘,它才能更好地生存下去,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一定要把民办校纳入当地发展规划,同时为进一步发展指明趋向。已基本普及高中段教育的地区,要鼓励规模偏小的民办高中段学校在自愿基础上联合办成综合高中;高中段教育发展空间较大的地区,要引导社会力量重点举办综合高中,同时积极支持省重点高中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举办综合高中和综合高中班。多办些“平民化”民校 举办少量“高质量,高收费”民校,以满足一部分“先富家庭”子女择校的需要,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当前在家庭总量中,“先富家庭”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还是“温饱型家庭”。我们还必须面向绝大多数家庭办学,多办些“高质量,平民化”的民校。否则,一些“困难家庭”乃至“温饱型家庭”的子女,莫说接受高等教育,就是接受完高中阶段教育,也将成为纸上谈兵。(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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