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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悬疑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10:45 现代快报

  焦点导读

  备受关注的原北京某大公司员工雷小姐状告其上司焦先生多次对其性骚扰并阻碍其再就业案,6月30日上午9点在北京市海淀法院进行一审二次开庭。双方都同意法庭主持的调解,最终只有等待法庭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6月25日下午,该案被告和原告曾经工作的某公司6名员工主动新网发表了对性骚扰案的看法。这6人表示:据他们了解和观察,被告焦先生不会做原告起诉的那些事。原告雷小姐也在新网上用40分钟的“长谈”反驳了这6名同事的“庭外作证”。庭外采访骚扰案告的不是性骚扰

  昨天上午9点,“京城首例性骚扰案” 一审二次开庭如期进行。尽管担任该案审理的海淀法院应当事人没有公开审理此案,但是得知消息的近20家媒体记者,还是蜂拥而至。各路记者在法庭外苦等了4个小时后,至中午一点左右,表情轻松的原告雷小姐最先走出法庭。记者在第一时间得知,该案二审开庭后并没有当庭宣判。

  记者还从有关权威人士处获悉,目前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京城首例性骚扰案”,实际上原告的起诉案由并不是性骚扰,而是被告焦某侵犯其名誉权。而该案反诉方的案由也是名誉侵权。昨天记者特意就此问题采访了被告代理人赵律师,他证实:原告的起诉书中并没有“性骚扰”几个字,他也奇怪以名誉权案由起诉的案子怎么会突然变成了“性骚扰案”?原告代理人北京国韬律师所的李主任告诉记者:性骚扰并不是法律术语,我国的民法典和刑法典中都没有这和概念,所以用什么标准衡量是否构成性骚扰不好说,但是就目前所起诉的名誉权的案由他们还是很有信心。疑问一 对案件的关注是否超乎寻常

  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件从起诉到昨天一审第二次开庭的这3个月里,无论报纸、网络、电视,还是街头巷尾的百姓,一直在津津乐道地谈论此事,甚至关于案件当事人的姓氏都成了段子的素材。案件的发展也更有剧情化色彩,很多证据、事实被当作故事细节一样一波三折;加之原告说、被告说、他们的同事们也说,网上评论更是不计其数,案件被演绎得引人入胜。

  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学者胡邓认为,人们对这起案件确实表现出了超过寻常的关注,其原因有二:一是话题本身敏感又可读,引得媒体争相炒作,二是人有本能的偷窥欲,尤其是男性,在仍为男权主流文化的社会里,像骚扰、一夜情之类的话题自然引人关注。对这种事情超过寻常的关注会产生两种影响:一方面对个别人会有警示作用,另一方面则反而可能满足一些人不当的愿望,其负面作用是“很可怕”的。

  因此,媒体和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对人们的关注正确导向,既不能“投其所好”地过分炒隐私挑逗人本能的偷窥欲,还要引导人把一些本能欲望化解到对别的领域。而对于性骚扰这一事件本身,社会责任也不仅是报道案件,或者做些教会女性如何防范性骚扰这类补救性的知识,还该做一些如何让男性克服性骚扰欲的心理辅导,而这一点,一直被各方面所忽视。疑问二 武汉判决有无“北京影响”

  就在北京首例性骚扰案件的诉讼期间,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件的判决在武汉作出:原告胜诉。有人认为,这起案件会对本案原告是“利好”消息。

  朝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毛力从司法实践角度分析认为,武汉案例在成为生效判决后,它将来会对于同类型案件的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法律的适用等起到示范的作用,这种参照作用有助于法制的统一,同样的案件不同结果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但是参照作用只是原则性的,比如如何认定事实、不同案件有不用情况,双方证据、答辩也有不同,所以不意味着每起性骚扰案件都会原告胜诉。疑问三 起诉与被骚扰哪个伤害更大

  出人意料,北京性骚扰案件中“被骚扰”的雷小姐并没有以女人的弱势地位得到社会普遍的同情,对她的支持与质疑在网上针锋相对,这使她处在“赢了官司却赢不了口碑”,或者说“输了官司也会输了声誉”的处境。她的真实姓名与未经处理的头像频繁出现在媒体,这不免让许多人疑虑:起诉与被骚扰哪个伤害更大?

  “我想,一部分人对雷小姐的质疑是因为大家觉得,按常理起诉比被骚扰伤害更大,因为你要把隐私抖露给大家毁誉参半地品头论足。”妇女工作者李雁说,确实,从个人角度来说,把这件事公开化的结果,应该说无论事实如何,对双方的伤害都是最大的,其利处只是对于法治进程的影响,如果这正是当事人的本意,那么是极其可敬的。李雁认为,虽然我们应该反性骚扰,但也不易动辄就把一种行为上升至“骚扰”,“骚扰”的界定是非常微妙的。疑问四 法院如何判“性骚扰”

  性骚扰”案暴露出我国法律规定的缺憾。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龙卫球指出,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中,我们的一大块权利没有确权,民法中并没有保护“性骚扰”所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不妥当,身体权也不太合适。目前许多国家已有“人身安全权”,如被骚扰、被跟踪就可要求法律保护,而我国正在制订的《民法典》也没有列入这方面?娜ㄒ妗?

  在民法缺失的情况下,龙卫球建议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进行解释及类推使用,以作为对民法缺失的补充,他个人认为对性骚扰应以侵犯“生命健康权”认定。疑问五 性骚扰立法会呼之欲出吗

  1999年,就已经有人大代表提出为性骚扰立法的提案。此后,每年“两会”上,都会有代表委员呼吁立法。性骚扰诉讼的接连发生,使立法呼声更是节节高涨。有媒体还报道,全国妇联宣布将会把性骚扰明确写进即将开始修订的《妇女法》。

  在这样的背景下,性骚扰立法会呼之欲出吗?

  曾经参与了《民法》的立法工作,《婚姻法》的修订,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起草,并将作为专家参与有关性骚扰的立法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龙益飞法学院副院长龙翼飞,对性骚扰立法的观点是:个人认为,在我国制订相关的反性骚扰方面的法律时机是成熟的,但立法要按程序来进行,乐观的估计呢,也应该是3年以上。

  《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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