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投资被挪用炒股:巨额委托投资“移花接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13:29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7月1日电(孙文萍 杨金志) 一年多以前,华夏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某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向上海三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保证,国债投资的收益率能够达到10%,三明公司遂拿出1500万元委托营业部投资国债。岂料营业部却暗中将这些巨资拿去炒股并造成损失。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代理投资协议无效,营业部返还三明公司投资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国债投资被挪用炒股 2002年1月22日,三明公司与营业部签订了一份《代理国债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三明公司委托营业部代理买卖国债,代理委托投资期限为一年,从2002年1月25日至2003年1月25日。同时,三明公司承诺在委托投资期间不提前收回委托投资资金;营业部在接受委托投资期间应保证三明公司资金的安全;营业部在委托投资期满后足额归还本金,并支付投资收益,划入三明公司指定帐户;合作的任何一方未能按规定时间将款项汇入另一方指定帐户,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为了确定投资国债的收益率,在三明公司的要求下,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营业部在代理三明公司投资期间的投资年收益率达到10%,委托投资期满后,营业部将本金及按规定的收益划入三明公司指定的帐户。 三明公司将资金1500万元悉数打入证券营业部帐户后,营业部并未恪守承诺,而是将这笔巨资全部转入股市进行股票买卖交易。仅半年时间就亏损130万元。2002年9月,三明公司得知事实真相。 今年1月24日和27日,营业部先后归还三明公司1370万元,本金130万元没有收回,10%的投资回报更是没有影子。 是借款协议还是委托投资 今年2月,三明公司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状告营业部,请求法院判令营业部归还余款130万元及协议明确的收益金150万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6800元。 营业部在法庭上辩称,营业部并非公然违约,而是双方原来就有合意,名为证券交易代理,实为借贷关系,代理国债投资协议书只是形式而已。国债利率只有2%,买卖国债的收益率也仅在其到期利率左右上下浮动,而且空间很小,难以想象通过国债投资可获高达10%的收益率。说白了,协议中所指10%的收益款实际上是借款利息。三明公司则表示,他们对证券交易是外行,在营业部提出10%收益保证的前提下,三明公司才同意进行代理国债投资。 法庭转入第二轮辩论时,双方辩论的焦点在于协议是否有效。三明公司认为协议签订完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营业部提出,即使双方代理关系存在,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因为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协议被判无效 相关损失要赔 青浦法院认为,营业部是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对我国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是熟知的。营业部与三明公司签订相关协议,许诺年收益率为10%。营业部明知购买国债年收益率不可能达到投资资金的10%,却作此许诺,营业部又无法提出双方有购买股票合意的证据。以此推断,营业部是利用三明公司对证券业的无知,以代理国债投资之名,行股票交易之实,以达到牟取更高利益的目的。因此,过错责任在营业部。 法院还认定,双方签订的《代理国债投资协议书》及《代理国债投资协议补充规定》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三明公司要求营业部按此无效协议的约定,支付收益款人民币150万元和偿付违约金人民币16800元,这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营业部应当返还三明公司全部投资本金,包括余款130万元。此外,有过错责任的营业部还应当赔偿三明公司的利息损失。 判决之后,青浦区人民法院又向华夏证券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书指出,营业部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这种行为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秩序,后果是严重的。建议公司加强管理、监督和法制教育。(完)(来源:新华网)
笑翻天:难以抵挡的开心风暴 享受酷翻天开心生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