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员可在监外服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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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14:30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7月1日电(高远 杨金志)从1日起,上海各级法院开始试行《上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规定,适用非监禁刑的范围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这意味着不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员可在监外服刑。 《意见》规定,适用非监禁刑的犯罪人员包括以下几类:初次犯罪且罪行较轻的;犯 根据这个《意见》,上海市各级法院在公开宣告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时,应当通知负责执行、考察的公安机关和涉案人员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参加,还可以通知涉案人员的家属参加。宣告后,将涉案人员交负责执行、考察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矫正组织。法院在办理假释案件时,应当在公开宣告的同时,将被假释人员的名单等材料送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相关地区的社区矫正组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对符合条件的罪犯适用非监禁刑,体现了中国一贯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适应世界行刑方式的发展趋势。明确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旨在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运用法律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促使罪犯人员的教育转化,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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