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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员可在监外服刑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14:30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7月1日电(高远 杨金志)从1日起,上海各级法院开始试行《上海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规定,适用非监禁刑的范围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这意味着不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员可在监外服刑。

  《意见》规定,适用非监禁刑的犯罪人员包括以下几类:初次犯罪且罪行较轻的;犯
罪时未满18周岁的;过失犯罪的;犯罪时属老、弱、病、残、孕的;职务犯罪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经教育后确已悔罪的。《意见》规定了适用假释的人员范围:既具备减刑条件,且实际服刑在原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又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不属累犯、再犯、惯犯及暴力犯罪,余刑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减刑后余刑不满一年的人员。《意见》还规定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情况: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员在交付执行前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患慢性疾病,经久不愈的。

  根据这个《意见》,上海市各级法院在公开宣告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时,应当通知负责执行、考察的公安机关和涉案人员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参加,还可以通知涉案人员的家属参加。宣告后,将涉案人员交负责执行、考察的公安机关或者社区矫正组织。法院在办理假释案件时,应当在公开宣告的同时,将被假释人员的名单等材料送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相关地区的社区矫正组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对符合条件的罪犯适用非监禁刑,体现了中国一贯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适应世界行刑方式的发展趋势。明确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旨在深化刑罚执行制度改革,运用法律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促使罪犯人员的教育转化,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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