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路·两条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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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16:25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 ||
要致富,先修路。修路本是一件造福子孙后代、功德无量的大好事,尤其是在交通闭塞的山村。可就是为了实现这个村子几辈人不再被路所困的愿望,因为一段短短的村路,竟导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一人逃亡、一人被枪毙的无奈现实。一段短短的村路,该引出多长的深思啊! 福绵管理区沙田镇苏立村中塘队是个有着几十户人家的小村子,该自然村与外面联系 这时,村民中有人问了一句“是谁不准修路?”,王志波在家中二楼听得清清楚楚的,不服气的他马上大声回答了一句“是我不准修路的,怎么样?”村民王某很激动,说“你那么凶,有本事你下来。”王志波就回应一句“我下来你还能吃了我?”双方你来我往,口战打得越来越厉害。这时,王志波叫儿子起来,叫他找石灰,见没有石灰,就喊儿子用电瓶水,说如果不够别人打就用电瓶水泼人。王志波走在前面,其儿子便用尿勺装满电瓶水跟在后。当他们快接近开会的人群时,王志波便说“刚才要打死我的就来。”见王某拿一根竹棍向他刺来,后面还有几个人,王志波便对儿子喊“泼他,泼他!”于是,失去理智的儿子便用尿勺里的硫酸泼向王某等人。造成王某前胸部、双上肢大面积烧伤,另四人被硫酸烧伤,一位村民在抢尿勺时被王志波所持铁器打伤。2003年2月14日,王某因感染、低营养导致全身多脏器、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王志波的儿子在逃。 2003年5月1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志波死刑。王志波不服,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本案是因王某等人用言语挑剔其,继而王某带10多人持竹棍冲到其家门口,是对方先挑起矛盾,属事出有因,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他认为原判量刑过重。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活动中,王志波指使儿子拿硫酸并泼向众被害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害人王某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但王志波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害人的过错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至于王志波诉称案发后其已打电话告诉公安人员说先去医院治伤,再去派出所说清楚,公安人员同意了,应有自首行为一说,广西高院认为,其虽在作案后打电话告诉公安人员,但并无投案自首的意思,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判对其量刑无不当之处,要求从轻处罚,不能允许。最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6月24日,王志波被执行死刑。 为了一段短短的村路,两条鲜活的人命就这样没了,还有数人受伤,一人逃亡,多么惨重的教训呀!本报记者肖铮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宋建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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