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不作为判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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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17:28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北京消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安全保证是否包含有“见义勇为”的内容?昨天,北京市首起因未履行见义勇为职责而引发的公交赔偿案在宣武法院公开宣判。 原告韩女士称,自己在乘坐某巴士客运公司的9××路汽车时,因座位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打,而车上司售人员及乘客竟无一人出面制止。当她向司售人员求助,要求把车直接开到附近派出所时,司售人员对此不予理睬,还开门放走了打人者。事发后她曾多次与该巴士 被告方则辩称,售票员听到后车厢的叫喊声时当即挤过去询问,但无人回应。直到行驶到大峪车站时,韩女士才从后车厢走过来说她被人打了,司售人员随即决定解决完此事再开车门。但要下车的乘客情绪很激动,蜂拥而上并强行推开了车门。公司认为司售人员无权扣留已到站的乘客,所以不同意韩女士的任何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女士持有效车票乘车,即与某巴士客运公司形成了客运运输合同关系,后者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本案原告韩女士与其他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因座位发生争执,属于运营纠纷。某巴士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及时阻止纠纷的激化,以保证运输工具内的正常秩序及运营安全。故巴士客运公司应依法对韩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韩女士身体受伤,系其他侵害人所致,与某巴士客运公司的承运本身不发生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韩女士以客运公司的上述不作为构成过错为由,要求该公司向其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无法支持。据此,宣武法院判决某巴士客运公司赔偿韩女士医疗费用520余元;同时驳回了韩女士要求某巴士客运公司向其当面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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