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行四项医保新规定 市民可以个人名义参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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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1日19:42 新华网 |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天津市城镇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关于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的通知》的4项政策规定,并于今日起施行。 此4项政策的主要内容:一是天津市居民可以个人名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二是天津市困难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建立大病统筹制度。为保障困难企业职工及其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困难企业要经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按照该办法参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困难企业缴纳医疗保险费暂有困难的,规定连续中断缴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三是用人单位连续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用人单位由于暂时困难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需再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缓缴审批。用人单位在年度中间发生中断缴费的,连续中断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有关规定给予支付。 四是在《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的通知》中,对年满45周岁的职工门(急)诊发生的800元至5000元之间的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作出调整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由50%上调为55%,其他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记者/傲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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