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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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01:37 重庆晚报 | ||
新华社7月1日电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上海市于7月1日起再次对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即从原来的每月535元调整为每月570元。这是今年上海第二次对月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与此同时,上海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据了解,上海从1993年起确定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以后基本上每年调整一次,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70元后,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此标准。但以下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上海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4元调整为5元。按规定,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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