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拾”假币有了专门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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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04:41 石狮日报 | ||
谁有权力认定、没收假币?金融机构在付款中流出假币又该咋办?……这些围绕假币问题引起的用户与金融机构间的纠纷早已被金融系统工作人员称作习惯性“头疼”。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无疑是“医治”这一习惯性“头疼”的“良药”。为保障该法规顺利实施,我市金融系统从事假币收缴业务的工作人员此前已进行了相关培训和考试。 没收者要有资格证 另人眼睛一亮的是,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首次获准没收假币。该法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在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时,发现假币有权收缴;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按规定程序鉴定货币真伪。但是,相关人员必须是经过全面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证,才可获得收缴假币权或鉴定假币权。 假币不能随便没收 该法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其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当面加盖“假币”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应出具《假币收缴凭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后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银行违规将被重罚 商业银行如草率收缴、甚至流出假钞的,人行将按《办法》并参考其他商业银行法,予以重罚。具体是: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纠正假币收缴不力 人民银行石狮分行有关人士认为制定该法规的目的是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该法规主要针对的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假币收缴不力的状况。长期以来有些商业银行网点为争取客户或为避免争执纠纷,对收缴假币态度消极,有的甚至放弃收缴假币的权力;加之以前没有明确农村信用社收缴假币的有关权限,造成基层信用社在没收假币时不能理直气壮,这些是造成假币收缴不力的主要原因,新法规的实施将会有效扭转这一局面。(记者张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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