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从优时间变短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有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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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08:06 时代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王术)近日,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做了重要调整。昨日,记者了解到,沈阳市劳动局已经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做了具体的调整。调整之后,下岗失业人员将更广泛、更迅速地享受到更加优惠的待遇。 根据省内各市《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情况,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获得《再就业优惠证》后仍未就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再就业优惠 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每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时,应携带本人《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街道社会保障科或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对已享受到再就业扶持政策(以《再就业优惠证》上“再就业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记录”中有关部门签署意见为准)实现再就业的,要在《失业证》上做好记载,避免重复。同时,失业人员要填写《失业人员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签订《失业人员阶段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协议书》。 目前,《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有先前规定的五区10余个试点社区转为全市社区均可办理,总时限由18个工作日调整为10个,社区办理工作时限由先前的10个工作日改为5个,其中含张榜公布时间,街道办理工作时限由3个工作日改为2个工作日;区、县劳动部门办理工作时限由5个工作日改为3个。同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不受人数限制,只受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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