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见义不勇为”不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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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08:11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综合消息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安全保证是否包含有“见义勇为”的内容?6月30日,北京市首起因未履行见义勇为职责而引发的公交赔偿案在宣武法院公开宣判。 原告韩女士称,自己在乘坐某巴士客运公司的汽车时,因座位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打,而车上司乘人员竟无一人出面制止。她以司乘人员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女士持有效车票乘车,即与该巴士客运公司形成了客运运输合同关系,后者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据此,宣武法院判决该巴士客运公司赔偿韩女士医疗费用52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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