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组织旅游两员工溺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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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08:49 金羊网-新快报 | ||
法院判处其负主要责任,赔偿近20万元 新快报讯 (记者 张斌 通讯员 韩英)记者昨日从广州市花都区法院获悉,日前,邵女士因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溺水死亡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已有结果,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园艺场老板卢先生赔偿邵女士家属死亡补偿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共87268.37元。由此,该老板因组织旅游导致2员工死亡意外共被判赔偿近20万元。 “金沙滩”游泳两员工遇险 据了解,香港居民卢先生从1997年七八月起,雇请邵女士帮其管理在花都区开办的园艺场。2001年6月4日,卢先生组织园艺场包括邵女士在内的12名员工到清远市旅游。当日下午2时许,卢先生、邵女士、胡某等人在“金沙滩”游泳。期间邵女士遇险,卢先生及胡某等人前去营救未果,邵女士、胡某均溺水死亡。 事发后,卢先生支付了抢救邵女士的医疗费、尸体打捞费、丧葬费等共计7039元。由于邵女士和胡某的家属未能就赔偿问题与卢先生达成一致意见,先后引发两宗诉讼。 首先是胡某的家属向花都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向卢先生索赔19万多元,该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花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卢先生是胡某见义勇为的受益人,卢先生应补偿人民币10万多元。卢先生自觉履行并支付了10万多元补偿费给胡某的家属。 5原告索赔12.4万余元 而邵女士的3个子女及父母共5名原告在与卢先生多次协商未果后,将卢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4万多元。 5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雇主,组织雇员旅游时,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没有尽到注意安全和保护雇员人身安全的义务,以致造成邵女士溺水身亡,应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 被告被判负七成责任 花都法院认为,本案中造成邵女士死亡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 被告作为邵女士的雇主和本次旅游的组织者,对邵女士等人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要合理地保障他们的安全。但在“金沙滩”游泳时,被告没有采取为邵女士配备安全用具等安全措施。邵女士溺水死亡,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邵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安全亦具有注意义务。对造成的损害后果,邵女士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法院因此判决卢先生负事故70%的责任。(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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