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不论超标与否排污就得交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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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10:34 山西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程洁)从今天起,我省将统一实施国家新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今后,各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只要排污,就必须交纳相应的费用。 据了解,以前只有超标准排放且收费额度最高的污染物才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也较低。因此不少企业缴纳的排污费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新《条例》实施后,这种现象将得到根本转变。排污费征收对象由原来的企业、事业单位,扩大到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所 省环保局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条例》规定,排污费征收改为属地征收,排污者按环保部门所发“排污费缴费通知单”,将排污费缴纳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代收专户,当天由商业银行划入国库,国库部门即将当天收入额按下述比例分别划缴:10%缴入中央国库;5%缴入省国库;85%缴入地方国库,作为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另外,《条例》还规定,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另外,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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