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SARS”能成为注册商标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11:42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姚芃 世界卫生组织刚宣布解除中国北京的“旅游警告”和“疫区警告”,就有许多人在食品、饮料、酒、药品、洗涤用品、化工产品、医疗器械、服装等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申请“非典”、“非典传播”、“SARS”商标注册。短短几天就有八十多件申请。“非典”、“非典传播”、“SARS”是否可以作商标?商标局是否可以核准这些商标注册? 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问题专家董葆霖的回答是:“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能获准注册。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商标使用。 董葆霖进一步解释说,商标是一个识别标志,首先应当追求的是显著性,即区别能力。当然,在设计和选择商标时,既注重具有显著性又注重具有时代特征的商标是好商标。但是无论你怎么追求“显著性”、“时代性”,都不能忘记商标组成要素不得危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得有其他不良影响这一法定原则,这是商标选择和商标审查的一个重要标准。 “不良影响”是个较抽象的概念,人们在设计和选择商标时该如何衡量“良”与“不良”?商标管理机关在商标审查和管理中如何把握“其他不良影响”的尺度?董葆霖列举了一系列具体例子。他介绍说,“其他不良影响”指除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外的情况,一般是指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习俗习惯等。比如“总书记”、“国军”、“南霸天”、“北霸天”、“地主”、“流氓”、“坏蛋”等等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再如在香烟上使用和申请注册“军神”、“上将”、“师长”等文字作为商标,有损于军队的尊严;又如六和彩是一种具有赌博性质的彩票,将“六和彩”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违背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和申请注册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常见的宗教活动场所等名称,因容易产生不良的政治影响,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如“达摩禅”、“观音”、“摩西”、“阿拉”、“玄妙观”(常见道观名称)、“真武”(道教偶像真武大帝)、等等。又如火腿肠上使用“少林寺”、在肉类食品上使用“佛”字作为商标,不仅违背了佛教的教义,而且会伤及佛教徒的宗教信仰和感情。这些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注册,应当予以禁止。 如果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非典”、“非典传播”等在食品、饮料、酒、药品、洗涤用品、化工产品、医疗器械、服装等商品和服务项目中作商标使用,将给人们带来什么样的感觉、印象和联想?恐惧、灾难、失去亲人的哀痛、经济建设的巨大损失……这种商标能够注册、能够允许使用吗?董葆霖以反问的方式结束了这次访谈。记者希望上述议论能对市场主体今后选择商标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本报北京7月1日讯)
笑翻天:难以抵挡的开心风暴 享受酷翻天开心生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