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有条件“助养”更可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12:10 无锡日报 | ||
近日,市慈善会推出的慈善结对助学活动进展良好,到昨天为止,68名贫困学子已全部与热心人结成对子。一些热心人在与贫困学子交流的过程中,发现有的孩子父母双亡,有的是单亲家庭且家长患有重病,有些孩子不但上学费用难以得到保证,有时日常生活也捉襟见肘,这些情景让许多热心人大受触动。把所结的助学对子带回家“收养”,确立“父子”或“母女”关系,成了热心人的愿望。针对这一现象,市民政部门负责人近日表示,“收养”孩子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然会“好心做错事”。 在这次慈善结对助学中,有一位姓陈的小学生,父亲病故,母亲改嫁,与70多岁的祖母生活在一起,生活状况窘迫。一位姓何的个体老板与她结了助学对子,经过与这位女学生的祖母协商,助学者提出能否“收养”这个女学生。民政部门人士告诉这位个体老板,他不具备领养条件,私自领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但这位何老板已有一个10多岁的儿子,显然不符合“无子女”这个条件。 在贫困学子中,有些孤儿特别渴望家庭温暖,当有好心人亮出“收养”意向时,他们也乐意接受。但这种“收养”关系如不通过法律程序办理,就会产生后遗症,即使生活在一个家庭中,其“父子”、“父女”或“母女”、“母子”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是不予承认的。 专业人士分析,对于想“收养”助学对子的热心人,可采取“助养”的形式资助助学对子,定期或不定期让所结的助学对子到家里生活一段时间,以此增进双方的感情。其实只要结对双方建立了真正的感情,就不必在意“父子”或“母女”等名分了。为此,“助养”作为“收养”的替代,值得提倡。(文宇)
笑翻天:难以抵挡的开心风暴 享受酷翻天开心生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