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审理一起商业诋毁案 雅士赔偿光友3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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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12:22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7月2日电(记者 周俏春) 四川省两家生产同类方便粉丝的企业在竞争中,因粉丝无明矾宣传是否属实引发法律纠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商业诋毁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雅士公司构成了对原告光友公司的商业诋毁因而败诉,被判赔偿损失并向原告道歉。 2002年3月,四川光友薯业有限公司将粉丝样品送到省卫生防疫站检验。未检出明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雅士公司在竞争过程中制作书面材料向省、市部门递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后相关报道在互联网等媒体上被转载,这些行为均属于在公开场合向公众散布虚假事实,使公众对光友公司的产品产生误解,构成了对光友公司的商业诋毁。法院于2002年12月判决雅士公司赔偿光友公司30万元,并登报向光友公司致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今年6月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粉丝是人们生活中经常食用的产品,但粉丝在传统制作工艺中,添加了0.3%左右的明矾,明矾中含有铝,吃多了易在人体内形成慢性积累,导致老年痴呆症发病几率的增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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