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抛物,谁有权开罚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12:38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张华) 高楼接连飞下啤酒瓶和菜刀,所幸没有伤到人。本报日前报道了源昌广场高楼抛物事件。近日,文屏大厦业主委员会和奔马物业管理分公司联合给本报来信询问,他们想通过罚款的强制方式来惩治高楼抛物者,但不知业委会或物业是否有权开罚单。 文屏大厦业主委员会和奔马物业管理分公司有关人员在信中说,高楼不断盖起来,高 为了遏制高楼抛物现象,文屏大厦业委会和物业特意在大厦的外墙立面安装了电视监控录像,业委会拟用业主公约的形式,采取罚款的办法,惩治高楼抛物行为,并拟在业主大会上讨论这一方案。他们希望用民间自律手段来逐步规范居住者的行为,但同时也很困惑:这样做合法吗?罚款的方式能否写进业主公约或章程?如果业主大会通过了罚款方案,那么,由谁来执行?业委会或物业是否有权执行罚款? 针对他们的困惑,记者分别采访了市建设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及法律界有关人士。 各方观点 物业管理协会 市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林先生认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住宅小区应提倡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业主自治。业主公约或住宅小区章程都应在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上以民主表决的方式通过。但公约或章程都应由业主委员会带头制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出面不合适。如果由物业出面来执行罚款,肯定会引起业主的反弹。 市建设与管理局 市建设与管理局房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副处长邱永聪说,《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在住宅区物业使用中,禁止乱抛乱倒乱堆垃圾、杂物等行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内的上述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损失。”小区在制订业主公约时一般也通过业主大会约定有关禁止高楼抛物的条款,但罚款似乎不宜由业主委员会来执行,更不能由物业来执行,而应由城监、市容环卫及公安部门等相关执法部门来执行。 律师 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郑伟、曾思忠指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由业主投票推选产生的代表,与业主之间是平等主体,因此业委会无权处罚业主。无论是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企业,都不是行政机构,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如果业主高楼抛物,未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未酿成不良后果的,属于道德调节范围;如果高楼抛物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情节严重甚至致人死亡的,则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厦门晚报)
笑翻天:难以抵挡的开心风暴 享受酷翻天开心生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