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受贿110余万港元 羊城集团副总何锡波案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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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13:39 新华网 | ||
羊城集团副总何锡波案开庭 检察机关指控其涉嫌受贿港币110·4万元及人民币5万元 昨日,轰动一时的澳门羊城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羊城公司)腐败窝案再度开庭。该公司又一名副老总何锡波涉嫌受贿港币110·4万元和人民币5万元,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 检察机关 五项指控称其收受贿赂 据检察机关指控称,何锡波1993年2月至2001年3月,担任羊城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及自己收受贿赂共计港币110·4万余元、人民币5万元。 1993年春节至2001年12月期间,何锡波利用分管公司外汇投资业务和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职务便利,指定聘请周某为公司外汇投资业务经纪人,并以投资利润的10%作为佣金给周某,为此,何3次收受周某贿送的港币95万余元;1994年,何锡波利用分管公司办公室工作之便,在公司购房过程中收受澳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中介人梁某贿送港币5万元;1993年期间,何锡波收受广州某进出口公司何某贿送港币3万元;1994年至1997年间,何锡波利用分管金融工作之便,收受周某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1993年至1997年期间,何锡波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周某贿送港币3万元。 被告辩称 高佣金是鼓励其为公司炒股 何锡波对上述5项指控全部予以否认。何锡波供述,自己在高层会议上提出建议,聘请周某出任公司的外汇投资业务经纪人,作为操盘手,为公司经营炒汇业务,并以所得利润的10%作为佣金回报周某,该提议经公司高层集体讨论通过。而且公司高层讨论同意,公司内部人员参与炒汇,与周某享受10%佣金的同等“待遇”。 何锡波还给公司上下炒汇的行为找了一个“合适”的理由:为公司谋福利,也为公司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何锡波也进行炒汇,并将自己炒汇所得也汇至周某所提供的账户。该账户是以周某妻子名义开设的,一直都是羊城公司支付周某炒汇佣金的专用账户。 尽管何锡波声称其操作所得利润并提取10%的行为是公司领导集体决定的,但公诉人当庭指出:何的上述行为从未知照公司内部高层,而其本人又拥有对公司金融投资业务的签字审核权,可以便利地将该部分资金据为己有。 目前,该系列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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