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次接审外省“死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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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14:46 新华网 | ||
在一起价值858万元的远洋冻带鱼购销纠纷案中,因河北、山东两地法院均涉嫌地方保护,做出迥然不同的判决,致使败诉方在判决后都表示不服,互相争执不休长达10多年。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此案,裁定撤销河北、山东两地基层、中级法院共4份判决和裁定,并依法指定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管辖审理。昨天,和平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将于近日宣判。据了解,这是天津市法院首次接受最高法院委托进行指定管辖,这也表明天津市法院的审判实力和水平已跃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该案发生在1991年,河北省某供销公司的业务经理刘某受委托,与山东省某水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总货款为858万元的1300吨远洋冻带鱼,并按约定交付预付款和定金款共85.8万元,交货日期定为同年年底。但是,水产公司11月底突然通知刘某,称货源出现问题要求终止合同。刘某反映给供销公司后,供销公司明确表示拒绝。水产公司对此未予理会,同年年底将定金和利息电汇回供销公司。 以上情况,供销公司和水产公司至今都没有什么争议,但随后,双方的矛盾争执点出现了:1991年12月29日,供销公司的刘某不知出于何种考虑,与水产公司在济南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双方同意终止合同,供销公司同意接受返还定金,其他问题互不追究,该补充协议双方没有加盖公章。供销公司认为刘某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无效,要求水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河北省某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供销公司的主张,要求水产公司支付款项共214万余元。接到判决后的水产公司却在公司所在地山东另行起诉供销公司,要求确认该补充协议有效。山东某法院审理后认为,供销公司业务经理刘某在委托有效期内代表公司签订协议,没有超出代理权限,确认该补充协议有效。因两地法院判决迥然不同,10多年过去了,该案成为一个无法执行的死案。(记者/张梦薇 刘延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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