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份鉴定“打架” 法院无所适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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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2日15:2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涉案民警有罪否?警检双方展开鉴定拉锯战;此种现象并不鲜见,《证据法》出台刻不容缓 北京今天消息 对于同一个案件中同一伤者的伤情,居然有5个不同单位和机构出具了5份不同的鉴定结论。尽管反反复复的“鉴定打架”最终算是通过法院判决彻底得到了结,但法律人士普遍认为,“鉴定打架”在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早不鲜见,法院无所适从,亟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案件主角是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公安局的3名民警,原马鬃乡派出所副所长杨宁、民警刘安遐、尚诗源。据杨宁等3人叙述,1999年8月13日,3人在县公安局对余某卖淫案进行讯问。次日凌晨2时许,余趁杨宁起身喝水之际,从办公室窗口跳下。1999年9月12日,余伤愈出院,随即四处申诉,称其伤情系3名民警在讯问过程中殴打所致,与杨宁等所述大相径庭。 之后,警方和检方围绕余某是否高坠伤而向法庭提交了5份不同的司法鉴定。案件从提起公诉到省高院2002年12月13日作出3人无罪的终审判决,历时两年多。据悉,为了解决“鉴定打架”的问题,去年以来,包括贵州在内的一些省份相继成立了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以对两次鉴定之后还有争议的鉴定结论作出终极鉴定。但有关人士坦承,这项举措某种程度上是“不得已而为之”,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贵州省著名律师、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主任程朝华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形象地分析,也许人们对法院的判决依据私下依然存在各种争论,然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院也惟有如此了,总不能没完没了地鉴定下去吧。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尽快将《证据法》等列入立法议程,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公正”。(谢念) 案件回放:是否高坠伤警方检方各执一词 1999年11月12日,市检察院技术处副处长、法医颜怀奇认定余某的损伤并非高坠,而是身体多部位遭受钝力作用形成。12月7日,贵州省检察院派出法医杨永刚进行现场勘验。结果认定,“从现场看,受害人落地位置离墙根3米多远,而跳楼高度仅11米,跳楼人要在这样的空间距离飞出3米多远,就是专业运动员也很难在如此短距离内跳得这么远……” 而此后3天,即1999年12月10日,桐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科法医胥光强作出法医学鉴定,明确余某“所受伤应系高坠所致”。得出的结论完全不同。 2000年2月25日,省检察院邀请有关人士召开了余某“伤情鉴定专家论证会”,最后得出了第三份伤情司法鉴定,对遵义市检察院的鉴定予以了支持,再度排除了余高坠伤的可能。 2000年12月18日,应开庭后3被告请求,由贵州省委政法委主持的“专家会诊鉴定会”,得出了本案中余某伤情的第四份司法鉴定,认定系高坠伤。 对此,遵义市检察院以涉及人身伤害的鉴定只能作两次为由,质疑其“程序不合法”。 由于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由遵义市中院主持,又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重新鉴定,结论为:余某主要损伤符合高坠伤特点。这是本案中余某伤情的第五份司法鉴定。(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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