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报酬”不是真就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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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3日02:34 京华时报 | ||
作者: 顾一冰来源: 中国青年报 这则消息意味着上海市对失业标准的界定更加务实。 由于劳动力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状态,下岗职工和进城民工为了求得一份工作,在工资问题上与雇用单位往往不敢据理力争,宁愿低工资保饭碗;个别地区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为 以低薪或欠薪来掩盖实际的就业状况,牺牲了民众利益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利益,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述的劳动力价值构成包括三方面内容:劳动者自身的生活费用,劳动者家庭和子女的生活费用,劳动者的教育和训练费用。与此相对应,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再来看看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后小时工就业,档案将有处可存,将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可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我以为,中央政府通过颁布法律法规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希望能由此促进地方政府在工资管理方面从以行政手段调节为主逐步转向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调控,从而在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进一步发挥积极的作用。 加快发展更要善待百姓,在就业政绩指标和广大民众的利益之间,还请坚定地选择后者。摘编自《中国青年报》6月24日 文/顾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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